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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二)《意见》第2条所述“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4大类,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三)《意见》第5条所述“对依法参保、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包括以独立缴费单位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以及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且上年度不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5.5%的企业(对职工总人数30人及以下的小微企业放宽到20%)。


(四)《意见》第10条所述企业范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划定的中小企业,以及生活服务业、批发零售业展览业、电影放映业从业企业。其中,生活服务业从业企业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执行,批发零售业、展览业及电影放映业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4754-2017)执行。


具体优惠措施

(五)《意见》第3条“减征或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按照以下标准执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困难行业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申请免征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他纳税人,可申请减按70%的比例缴纳2020年第一季度自有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意见》第5条“失业保险费返还标准”如下: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中小企业,返还上年度企业及其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其中,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2018年和2019年亏损且资产负债率在30%至70%范围内、2018年和2019年末营业收入同比下降30%至70%的中小企业,可按照困难企业标准享受援企稳岗返还政策,返还标准按上年末6个月的本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七)《意见》第10条对欠缴水费的企业用户,除实行“欠费不停供”政策外,进一步实行欠费不计收违约金、不催缴优惠政策。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对欠费用户继续执行不计收违约金,不停水催缴的政策,采取人工、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催缴。


(八)《意见》第11条对于“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具体优惠政策按照《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青国资委〔2020〕26号)执行。


(九)《意见》第11条对“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享受以下优惠措施:承租主体尚未缴纳房产租金的,可以直接免交2-3月份租金。对于已缴纳房产租金且难以办理退款的,双方可通过延长房屋资产相应出租期限等方式协商解决。对于房屋出租单位资金确实困难的,兼顾出租单位的实际情况,鼓励双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一致,直接采取延长相应租赁期限等其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保证承租方应享受到政策红利,也能兼顾到出租方的利益。


(十)《意见》第15条所述“延长还款期限、无还本续贷”具体优惠措施如下: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还本申请,结合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十一)在《意见》第16条利率优惠措施基础上增加利息优惠政策,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企业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十二)在《意见》第17条延期收取保费和延长保单期限措施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减收或免收融资担保费和再担保费。


申报及办理程序

(十三)《意见》第1条按以下程序办理: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


(十四)《意见》第2条按以下程序办理:按规定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困难行业企业,应当在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适用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声明》。


(十五)《意见》第3条按以下程序办理:自2020年4月1日开始、纳税人在申报2020年第一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时同步办理困难减免税申请。可通过两种方式办理,一是网上办理。纳税人在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在线填写困难减税申请表等资料,系统即时核准后,修改税源减免税信即可申报减免税;二是现场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申报或代开租赁发票时提交困难减免税申请表等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后,即可办理减免税申报。纳税人核准减免税后多缴纳的款项,从其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十六)《意见》第5条按以下程序办理:中小企业援企稳岗返还申领实行“零跑腿”,全程通过网上办理和信息系统自动比对核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就业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指标信息,通过信息系统筛选比对出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企业和困难企业名单,按照企业注册地将信息推送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市就业信息系统进一步核实名单内企业2019年度裁员情况,对企业裁员率符合条件的,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指导企业及时登录青岛就业网进行申报。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也可自行登录青岛就业网提交申报。对审核确认的申报企业,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市就业信息系统逐一进行标识。


(十七)《意见》第7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疫情期间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以通过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柜面或邮箱提交《单位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申请2020年6月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疫情期间,无法正常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由职业者,可通过个人专业版网上营业厅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业务。


2.疫情期间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业务


疫情期间,企业可企业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所属管理处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比例最低不低于5%。


3.疫情结束后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业务


在疫情结束后,仍然无法恢复正常缴存的企业,可通过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业务预申请”交易或管理处提交《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单位工会出具的证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2020年1月以后的住房公积金,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缴存比例最低可降至1%。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单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单位审批结果。


(十八)《意见》第10条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用电方面。困难企业应在欠费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说明企业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提报相关材料,并同供电企业协商签订《电费缓缴协议》《电费缓缴协议》应明确双方约定的电费缓缴期限抵押方式及法律责任等。


2.用水方面。困难企业应向市水务局递交书面缓缴水费申请。


(十九)《意见》第11条困难企业相关用电业务通过“网上国网”APP办理。


(二十)《意见》第12条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企业”享受扶持政策具体办理程序按照《青岛市属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免承租企业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执行。


(二十一)《意见》第12条“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其它公有房产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以下程


序办理:承租主体向出租房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在政策框架内协商解决并由出租方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如出租方本身为主管部门,则由其审核批准。


其他事项说明


(二十二)《意见》第1条相关说明:


纳税人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二十四)《意见》第14条“各市可对疫情期间承担居民生活保障任务的批发零售企业和参与属地疫情防控工作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给予适当补贴。”按照本市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补贴标准和要求,给予承担疫情期间菜篮子商品保供任务企业相应补贴。


(二十五)《意见》第18条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疫情防控形势下统筹推进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20〕6号)第三十五条针对国家和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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