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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平衡点(建筑业增值税税率变动一览表)


一、外购未税与已税原材料的平衡点分析


根据消费税的制度规定,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另有规定者除外).因此一些税务筹划的研究文献指出,企业外购已税的原材料比未税的原材料可能具有税收优势。事实上,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一定是已经经过一定的加工程序的,对于企业而言,同样用途的原材料,如果购入未税的,一般也就意味着没有经过深加工、需要企业购入后自己再进一步加工的原材料。前者可以扣税,但一般价格高一些,后者不可扣税,价格会低一些,但需要自己再付出一定的加工费。对于企业而言,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原材料,两种情况下的付出成本对比就构成“外购未税与已税”的平衡点,表述如下:


(外购未税原材料 加工费)=外购已税原材料*(1-扣税率)(1)


当等式右边的值低于左边时,则外购已税的原材料为优,反之相反。为了说明平衡点的计算,下面用例1和例2进行说明,而为了证实平衡关系,我们先计算到税后利润进行对比,再用(1)式进行验证,


[例1]购入未税原材料。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由一车间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万元(即烟丝成本700万元),然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生产完成后出售,预计不含税(指增值税,下同)销售收入为1500万元(2000箱,每箱250条,每条价格30元,乙级)。卷烟消费税税率按36%计算,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从量定额税每一标准箱150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因为在平衡关系的分析中,流转税附加基本没有影响,未予考虑。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 0.2*150=5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200-100-570)*(1-25%)=97.5(万元)


[例2]购入已税原材料。A卷烟厂购进已经缴纳消费税烟丝,成本1000万元[相当于(500 200)/(1-30%)],购入后再由二车间继续加工成卷烟对外出售,加工费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 0.2*150-1000*3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1000-100-270)*(1-25%)=97.5(万元)


从税后利润来看,两种情况下是相同的,而加工程度到烟丝时,根据等式(1)计算的平衡点为:


(500 200)=1000*(1-30%)


例1不可扣税,例2可以扣税300万元,但也增加了烟丝成本300万元(即1000-700),此时达到了一个平衡。如果外购烟丝成本低于平衡点1000万,比如900万元,则利润肯定会提高,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36% 0.2*150-900*30%=300(万元)


税后利润=(1500-900-100-300)*(1-25%)=150(万元)


因为烟丝价格高了200万元(即900-700),但扣税达到270万(900*30%),从而使利润提高。


所以在外购原材料的税务筹划中,对于已税与未税的决策,只需要根据(1)式计算即可。


二、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的税负平衡点分析


委托加工又可以分为加工成半成品和产成品,二者平衡点的计算是不同的。下面分别分析。


1.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半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这里首先假定购入是没有经过加工的、未税的原材料,购入后需要在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之间决策,而委托加工收回的半成品,其已纳税可以扣除。对于加工到相同程度的同类半成品而言,企业付出成本的对比可以构成一个平衡等式,表述如下:


(买入未税原料 自行加工费)=(买入未税原料 含税委托加工费-加工消费税)(2)


消除(2)式两边相同项,得到:


自行加工费=含税委托加工费-加工消费税(3)


我们将用例3与例1的情况对比进行说明,同样先计算税后利润对比,再用(3)式验证。


[例3]委托加工半成品。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准备委托加工成烟丝,预计加工费为200万元,收回后由二车间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1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受托方代收代缴烟丝消费税税额


=(500 200)÷(1-30%)*30%=300(万元)


即含税委托加工费500万元(200 300)。


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税额


=1500*36% 0.2*150-300=270(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500-100-270)*(1-25%)=97.5(万元)


而例1是一个自行加工的情况,税后利润97.5万元,与本例3的结果一致,二者的半成品为烟丝时,根据(3)式验证为:


自行加工费200=含税委托加工费500-加工消费税300


如果含税委托加工费不高于500,则可以委托加工。


2.自行加工与委托加工产成品的平衡点分析


自行加工产成品对外销售,其计税依据就是不含税售价,而委托加工产成品,收回后直接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收回后不再纳税,其计税依据则是组成计税价格。因此平衡点的计算很简单,可表述为:


对外销售无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4)


如果组成计税价格低于无税售价,则委托加工为优。下面用例4与例1对比进行说明。


[例4]委托加工产成品。A卷烟厂外购一批未纳消费税的烟叶,其价值500万元,准备委托加工成卷烟,预计加工费为300万元,其余条件同例1.


受托方代收代缴卷烟消费税税额


=(500 300 0.2*150)÷(1-36%)*36% 0.2*150=497(万元)


税后利润=(1500-500-300-497)*(1-25%)=152.25(万元)


例1的对外售价为1500万元,而例4的委托加工产成品,其组成计税价格为1297万元,即[(500 300 0.2*150)÷(1-36%)],因此委托加工为优。


三、生产企业是否设置下属卷烟批发企业的平衡点分析


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规定在卷烟的批发环节加收5%的消费税。对于卷烟的生产企业而言,如果设立下属批发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转让定价降低生产企业的税负,但另一方面又会增加批发环节的消费税,那么转让定价的幅度为多少是可行的?


假定生产企业如果不设立下属批发企业,其直接对外的售价为P;如果设立下属批发企业,其转让给批发企业的价格为P*R(R为价格折扣),批发企业对外售价仍然为P,税负平衡点的R是多少?


甲级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设下属批发企业和不设的平衡点为:


P*R*56% P*5%=P*56%


R=91.07%


乙级卷烟(消费税税率为36%),设下属批发企业和不设批发的平衡点:


P*R*36% P*5%=P*36%


R=86.11%


只要生产企业销售给下属批发企业的价格折扣在91.07%或86.11%以下,设立下属的批发企业就是有利的。


四、消费品价格制定中的平衡点分析


在消费税制度中,卷烟和啤酒的税率是根据对外售价全额累进的,因此在税率变化的临界点上,如何合理定价就十分重要。下面对卷烟和啤酒的平衡点分别介绍。


1.卷烟


根据前述财税[2009]84号文的规定,每标准条(200支)对外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不含增值税)的为甲级卷烟,其税率为56%,以下的为乙级,税率为36%。因此如果每标准条的价格只比70元高一点,加价可能反而不划算,在征税临界点上(70元)需要计算利润平衡点的加价幅度。


设税率临界点每标准箱的售价为P,在其基础上提高的倍数为G,成本为C,企业所得税率t,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0%。税后利润的平衡点为:


[P-C-(150 P*36%)*1.1](1-t)=[P*G-C-(150 P*G*56%)*1.1](1-t)(7)


G=1.57倍


也就是说,如果在每标准条70元的基础上提价,需要提高到109.9(70*1.57)才划算。


2.啤酒


根据消费税制度的规定,每吨啤酒出厂价在3000元(不舍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啤酒无税价格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与卷烟类似,如果每吨价格只比3000元高一点,加价可能也是不划算的,在征税临界点上也需要计算利润平衡点的加价幅度。


设税率临界点每吨的售价为P,在其基础上提高金额为S,成本为C,企业所得税率t.税后利润的平衡点为:


[P-C-220*1.1](1-t)=[P S-C-250*1.1](1-t)(8)


S=33元


也就是说提高价格到3033元以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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