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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季报填列(企业所得税季报本年累计金额)

近日各地都在进行所得税季报,然而多家企业反馈:“小型微利企业”为“否”且无法修改的问题。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从2019年第二季度开始,校验规则修改,系统将自动判定,如判定为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则小型微利企业标识默认为“否”,且不可修改,A类或者B类纳税人均执行此标准。


下面,就近期大家遇到的热点问题进行归纳,为大家答疑解惑:


1、为什么我公司符合条件,却不能享受小微优惠?如下图:







“小型微利企业”栏次不是手工选择的,如符合条件,自动选择“是”,遇到默认是“否”且不能修改的情况,基本可以判定本企业是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如遇此情况,建议核实下本企业是否为分支机构,如果确定不是,需要联系税务处理,否则无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分公司登记的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之前一直是可以享受的,为什么这个季度不行了?







主要原因是本季度新增加的此规则 主要校验的是企业总分机构类型 ,即独立核算情况下,前台登记的“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是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的,而不是是否独立核算。


虽然有些分支机构税局核定的是独立核算,以前年度符合小微的也享受优惠了,但所得税是法人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来说,确实是需要总机构汇总纳税的。


【提示】


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前台登记的是“分支机构”或“分总机构”,此类分支机构所得税汇总申报是不会触发校验的,因为此类分支机构是按照总机构分配的税款申报缴税的,在所得税季报时只填写季报主表的20、21栏次,不涉及小微企业条件的填写,只在总机构汇总申报时判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3、我公司总分公司都在省内,是否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分公司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仅在同一省内设立分支机构时,也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执行的。只是总分机构分配比例,有些地方的税务局可以有自己的规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三十二条)


比如说河北地区,《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国税发[2008]173号):对省内跨市、市内跨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法比照总局暂行办法执行。即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0%由总机构预缴,50%按照规定的指标因素和权重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年终由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新疆地区,可以参考当地的税局答复:







4、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了,那是否可以按照法定税率25%申报所得税,不做总分机构备案?


就本次申报来看,可以选择按照25%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选择汇总申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是要做总分机构备案的。目前来看,各地执行上不一样,最好是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下。


比如深圳地区,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的短信通知:







5、分支机构从第二季度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了,那之前已经享受的,是否要追溯?


因为是新增加的校验,是否追溯尚不确定,具体情况可以和主管税局再确认下。


6、如何做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备案?


以河北为例:







其他地区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相关规定,具体执行情况以当地税局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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