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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筹划是取消了吗(哪些事情需要税务筹划)




从2018年10月的影视行业高收入群体的补税事件起,到现在网红直播行业频频爆发各种查税、补税及罚款风波,其实是体现了税务部门要求网络主播等新兴业态从业人员在行业高速发展过程的同时,需要提升税法遵从度,承担与收入相匹配的社会责任。


直播从业人员的涉税案例不断挑战着公众认知的底线,税务部门亦不断强化税收征管,直播从业人员群体自此面临着本身尚不健全的纳税合规性风险。







滥用组织形式



从现有信息披露情况来看,直播从业人员收入多元化且很多并不透明,已成为行业通病,利用注册平台等组织架构、税收政策漏洞等方式“隐匿”“转化”个人收入类型也成行业惯例,部分平台改变直接聘用模式,通过经纪合约间接签约直播从业人员,并以拆分合同、权益性收入等“隐瞒”真实收入、“改变”收入性质等。


特别是在网红经济兴起之后,坑位费、销售返佣、平台奖励、粉丝打赏等直播带货收入远远超出了此前税务部门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生产经营所得”等界限较为模糊的固有分类。


比如说:以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方式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转变为经营所得。由于个体户、个独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相比股东分红少缴一道所得税,且其后分配至个人的方案中无需再次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存在着的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等“税筹模式”的优势间接鼓励直播从业人员在缺乏真实业务背景的情况下仍然采取了这一“滥用组织形式”等后被推定为欠缺合规性的相关方案,以至于经聘请的第三方税筹从业人员也被“不幸波及”。







滥用税收优惠



生产经营所得税目项下的收入通常可以申请核定征收,然后通过各地招商引资给予特定比例的地方留成返还等“政策”可间接达到降低实际税负率的目的。




直播行业的其他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



①对直播从业人员按照肖像权等IP价值对应可计提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合法性、合理性等问题;


②对文娱代言明星的“带货”行纪收入等是否正确计入申报销售额等风险;


③直播刷单等违法违规行为;


④对直播从事合伙、参股激励、业绩对赌等是否符合“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目处理的风险。







其实,纳税合规是税务筹划的基础。那么,要做到纳税合规,最基础的就先要清晰了解涉税财务核算的特点。


直播行业经历了多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也诞生了“经销团队网络化”“外包服务集成化”以及“代运营团队规模化”的产业发展特点,在不同时期,劳动所得、劳务所得、自营情况下的生产经营所得几乎同时不同程度的并存。


直播从业人员的收入又兼具有日薪周薪结算、普通营销劳务、流量商誉赋能、IP价值打造、商品价差提成、平台股权激励等多重性质;其成本也因外化为无法准确计量的“形象支出”“展业成本”“团队运营成本”或其他无票支出等而最终未实际入账;项目实施中,还普遍存在“直播从业人员自营收入垫资”“内部承包或代运营包税制”“平台转售或寄卖”等多层次核算体系。


直播行业的这些核算特点复杂及变化速度之快,很多企业的财务或税务团队都无法应对,更不用说在纳税合规的基础上进行税务筹划了。加之目前税务环境、政策环境,直播行业该如何是好?


(一)主动进行自查,有必要时,主动纠正税收违法行为,争取予以“减轻、从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二)在下一阶段“取消核定征收改查账征收”前,率先对财务及税务进行全面的梳理,建立合法合规的财税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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