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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资产转让税务筹划(哪些事情需要税务筹划)

近年来,随着并购重组等交易的增加,股权转让越来越多,特别是包括VC、PE在内的各类投资者,公司实现成功上市(挂牌)后,也大都通过股权转让套现一跃成为亿万富翁。在此背景下,税务机关加大了对限售股等股权转让的税务稽查力度,股权转让中的涉税事项再也不能像以前那么“任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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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合法的税务筹划有哪些呢

常见的股权转让都是围绕着所得税来进行筹划的。筹划的思路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企业股东利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递延纳税


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企业股东股权转让,转让方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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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股东股权划转实现递延纳税


财税[2014]109号《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满足文件中规定的前提条件,划转股权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股东可先转增股本,分配利润,再转让股权


企业股东在转让股权之前,可首先将目标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转增行为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将未分配利润予以分配,也不需要缴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经过上述操作后再转让股权,可以降低股权转让价款,降低税负。




四、企业股东可以先减资,受让方再增资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五、 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转让方减资收回投资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部分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方案的缺点是公司法对于减资有严格要求,程序比较繁复。




五、利用股权过户时间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转让方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才确认收入实现,所以对于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情况,可以约定付清大部分价款后再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以实现延迟缴纳所得税。




六、个人股东利用“正当理由”进行低价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三条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比如,企业因政策原因被政府要求关停并转,相关转让方可以借用上述第一条进行筹划;


对于家族企业内部股份转让则可以通过第二条进行筹划;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第三条,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相关协议进行“内部”低价转让;第四条则赋予了税务机关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也为部分企业提供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需要提醒的是,该筹划方法的运用,依然面临实质课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七、个人股东恰当运用“核定”法


67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了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四种情形,并明确了核定的具体三种方法;对于转让股权原值,第十七条规定: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但是,对于核定方法,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实际上是把权限给了各地税务机关,从之前的各地实践来看,比如,陕西省税务机关会结合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以核定原值,海南省按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5%)核定计税成本。


因此,对于部分近年来迅猛发展的行业而言(如房地产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进行核定的成本大于实际成本,可以适用这一方法进行税务筹划,以降低应纳税所得额。


然而,由于核定适用情形通常是在会计账册、相关计税凭证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转让股权公司面临相关会计制度、税收征管法处罚的风险。


八、将持股平台注册至“税收洼地”


为了招商引资,发展中西部地区的经济,国家及地方层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多数经济开发区都出台了财政返还政策。企业提前搭建持股平台,将持股平台注册至具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地点,转让持股平台的股权或份额以实现对目标公司股权的转让,可以有效降低税负。




我们用下面这个案例来说明一下






股权转让税筹案例

假定A公司投资M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为6000万元,占M公司股份的60%,B公司出资4000万元占M公司的40%股份, A公司准备将其持有股份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自然人C持有N公司。截止股权转让前,M公司的未分配利润为5000万元,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2018年A公司将其股份作价13000万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C。




A公司股权转让方案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


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3000-6000=70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7000万×25%=1750(万元),


A公司在M公司享有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份额不能直接扣减。




第二种方案:先分红后转让


M公司先分红,A公司根据持股比例可以分得


5000×60%=3000(万元),


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


13000万元-3000万元=10000(万元)。


A公司分得股息红利3000万元免税,


股权转让所得=10000-6000=4000(万元),


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4000×25%=1000(万元),


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750万元。




第三种方案:


先分红,然后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再转让。


M公司先分红,分红后A公司股权转让收入是10000万元,由于盈余公积无法分红,可以采取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的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


《公司法》167条规定,


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因此M公司的盈余公积5000万元,恰恰是注册资本1亿元的50%。


《公司法》169条规定,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因此,M公司可以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股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至1.25亿元,


其中A公司的投资成本变为6000 2500×60%=7500(万元)。


因此,A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0000-7500=25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500×25%=625(万元)


比较起第一种方案来,少缴税1075万元,比较起第二种方案,少缴税375万元。




第四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


A公司和B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先从M公司撤出60%的出资,获得13000万的补偿,然后再由自然人C和M公司签订增资协议,规定由C出资13000元,占M公司60%的股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A公司获得的13000万元补偿,其中6000万元算投资资本的收回,不交企业所得税,


按撤资比例60%应享有的M公司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份额


(5000 5000)*60%=6000万应确认为股息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余部分13000-6000-6000=1000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


应交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而C的出资行为除了增资印花税外不涉及其他税种。




第五种方案:延迟纳税义务时间。


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19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看,对于股权转让,税法注重转让的法律形式,在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才发生纳税义务。


所以在股权转让款分期收取的情况下,企业可以约定收到全部或绝大部分股权转让款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样可以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总纳税额并不减少,但是资金的使用价值是个不得不考虑的方面,尤其对于现金流紧张的企业。




第六种方案:清算性股利(第三种方案的极端化)。


如果A是B公司的关联方,B公司同意不参加分红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清算性股利来进行避税。


根据《公司法》35条规定,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即,一般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分红,但是全体股东也可以约定分红。




第七种方案:以股权进行投资。


财税[2014]116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可以采取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入股N公司。虽然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可以分5年平均缴纳。




第八种方案:股权收购/股权置换。


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后本就打算投资自然人C目前投资的N公司。那么A公司和自然人C之间可以采取“企业重组-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避税。即A公司以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换取自然人C持有的N公司的股权。


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同时符合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九种方案:企业分立→企业合并→分配利润。


采用此方法下,


第一步


对M公司进行分立,A持有X公司,B持有Y公司。


第二步


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X公司注销,A公司持有N公司股权。


第三步


N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只对A公司进行股利分配,A公司一次性获得现金流。


按照财税[2009]59号N公司吸收合并X公司后,只要A公司取得的N公司的股权占N公司总支付对价比例达到85%就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免企业所得税。


当然,税务机关在审核该项策划商业交易实质的时候,对于这种策划也可能会不予审核通过,因此该项策划是否成功取决于税务机关对商业交易实质审查的严格程度。




第十种方案: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只是一些常见的筹划手段,实践中还有很多更为复杂的方法。总的来说,企业进行税收筹划一定要有法可依,尽量符合税收优惠条件或政策不够明朗的区间。而不能采取阴阳合同,虚假申报的方式,这就属于偷税而非筹划,最终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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