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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并购项目税务筹划(房地产与销售公司的税务筹划)



【案例】


A房地产公司在甲市有全资子公司B项目公司, B项目公司实收资本10000万,2014年6月支付土地补偿金8,000万元取得B项目所涉土地使用权,2015年3月开工建设,现已经投入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期间费用1000万元。(普通住宅项目)


2017年8月,因A公司经营方针发生调整,欲向C公司以20000万元出售B项目,已知B项目公司净资产为18000万,有两种方案如下:


一、直接向直接向C公司出售 B公司100%的股权


二、直接向C公司出售土地使用权及在建项目


不考虑城建附加税及印花税,试对两种方案进行纳税分析


第一种方案 股权转让


依照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契税的纳税范围,A公司100%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20000-10000)*25%=2500万


A公司净利润为:(20000-10000)-2500=7500万元


第二种:直接转让房地产在建项目


因该项目开工日期早于为2016年5月,符合简易计税的规定


1. B应纳增值税为:20000*5%=1000万


2. C应纳契税为:20000*3%=600万


3. B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额:(3000 8000)*1.3=14300万元


增值率:20000-14300/14300=0.40


增值税:(20000-14300)*0.3=2272万元


4. B企业所得税为:(20000-8000-3000-1000-2272)*0.25=1432万元


5. B公司税后净利润为:(20000-8000-3000-1000-2272)*0.75=4296万元。


经比较,本次转让中方案一、方案二净利润相差7500-4296=3204万元,A公司经事前测算,倾向于方案一,C公司也认为,两方案支付的转让金额相同,且对C公司来说第一种方案不必再设立项目公司,操作简单,欲配合A公司按方案一实施并购。那么,对于C公司来说真的没有风险么?我们接着分析:


[接上案例] 因C公司承接是在建项目,经2016年、2017年又投入开发成本8000万,期间费用1500万,2018年1月本项目以销售额40000万元全部售罄。


当第一种方案股权转让时,转让后的B公司应承担的税费:


1.增值税:40000*0.05=2000万元


2.土地增值税:因本项目为股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的计税基础为19000(转让之前投入部分 转让后投入部分:3000 8000 8000)


扣除额:(3000 8000 8000)*1.3=24700万元


增值率:(40000-24700)/24700=0.62


土地增值税:(40000-24700)*0.4-24700*0.05=4885万元


3、企业所得税:(40000-8000-3000-1000-8000-1500-4885)*0.25=3403.75万元


4、税后利润:(40000-8000-3000-1000-8000-1500-4885)*0.75=10211.25万元。


当适用第二种方案时,接收资产后的C公司承担的税费:


1. 增值税:(40000-20000)*0.05=2000万元(仍选择简易计税)


2. 土地增值税:


扣除额:(20000 600 8000)*1.3=37180万元(契税计入扣除成本)


增值率:(40000-37180)/37180=0.076


因税法规定普通住宅项目的增值率小于20%的,本项目免征增值税


3. 企业所得税:(40000-20000-600-8000-1500)*0.25=4750万元


4. 税后利润:(40000-20000-600-8000-1500)*0.75=14250万元


结论:经对比发现,对于C公司来说,直接受让资产比受让股权税务利润增加4038.75万元(14250-10211.25),方案二优势明显。


税务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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