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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安居房税收政策(海南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性质


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若干规定》对安居房的性质进行了界定。安居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安居房准建设,限定销售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和转让年限,实行政府与购房人按份共有产权,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地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供应的共有产权税收政策住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关键词:保障对象


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


《若干规定》明确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为基本保障对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税收政策可以申请购买一套安居房:


(一)在本省城镇无住房和无购房记录,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所在市、县、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一人或者引进人才已在海南连续两年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省人民政府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建设要求


以10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


安居房的项目建设选址、建设标准、户型结构、工程质量等问题是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若干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提出安居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捷、生活和工作便利、配套设施完善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政策合。


二是要求安居房建设应当坚持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理念,推行绿色建筑、装新政策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


三是明确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今后各地可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调整优化各种套型房源供应比例,与居民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四是要求安居房项目严格执行规划、建设基本程序和国家、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新的技术标准及强制性规定,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省住建部门下一步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出台安居房建设技术导则,对安居房建设标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


关键词:政策支持


安居房建设运营将享受国家和本省相关优惠政策


安居房纳入保障性住房管理后,其建设运营今后将享受国家和本省关于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若干规定》明确,安居房项海南目享受以(下政策:


一是按照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有关规定,新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按照国家规定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机构开发性、政策性融资支持及贷款利率优惠。


三是简化项目审批流程,优先办理土地、规划、建设和销售等审批手续。


四是享受国家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其他优惠政策。


关键词:销售价格及产安居房权份额


不超过10(倍房价收入比或不超过商品住房销售均价60%


两种方式确定安居房销售均价


《若干规定》明确了安居房销售价格及产权份额。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制度,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项目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具体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确定。


安居房购房人的产权份额按照百分之七十确定,并在购房合同中约定。


关键词:管企业所得税理制度


签订购房合同起满十年可上市交易


安居房实行轮候分配制度,综合考虑工作和居住就近、便利等因素,合理分配房源。对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应优先保障且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以及无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相对小、收入相对低、落户时政策间早、居住时间长、未成年子女多的家庭予以优先安排。


《若干规定》同时完善了安居房基本管理制度。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十年的,可以上市交易,购房人)和政府按照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


符合本省规定换购条件的,购房人可以申请换购一次较大户型的安居房。换购人按照评估价格补交差价,原购安居房由政府收回。安居房在未达到上市交易年限内实行封闭流转制度。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海南应当向符合安居房购房条件和轮候规则的对象转让。


关键词:处罚


申购时弄虚作假或擅自改变居住新政策用途,将予以惩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这些罚则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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