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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即征即退退地税吗(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征收所得税)

问题1:两部门出台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请问取得退税款该如何会计处理?


近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请问:企业取得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款,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解答:


对于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会计处理该怎样做,《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没有规定,财政部也没有专门出台专项规定。因此,现阶段只能由企业自主决定,只要能够真实反映经济业务就行。


不过,财政部对于会计处理没有规定,但是税务总局对税务方面却有规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以借鉴税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定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转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因此,企业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说明: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对“进项税额转出”使用规定: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




问题2:关于增量留抵退税与即征即退冲突是否一概而论?


公司去年申请了增量留抵退税,当时还是主管税局通知的,当时没有提示跟即征即退政策冲突,当时会计人员不了解政策就提交了申请,电子税局也没有任何提醒;今年公司的软件产品落地,后续市场规模很大,被告知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而且不可逆,这样是否合理?


解答:


在2022年3月21日前,确实是享受了留抵退税的,就不能再享受即征即退,因为企业不能把所有的好处都全部占了。


但是,在2022年3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给予了企业重新选择的方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与“留抵退税政策”是可以互逆的,当然前提就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回已经取得的退税款。




问题3:哪些普通发票可以进项抵扣?


解答:


目前作为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包括如下情形:


(一)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二条、第三条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二条


(二)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说明:通行费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现在仅限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三)符合规定的“国内旅客服务”普通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 燃油附加费)÷(1 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 3%)×3%




问题4:公司的暂估材料,供应商已经3年没有开具此发票给我们,我们可以申请核销吗?


解答:


你们想核销什么?


购进材料没有取得发票,会计上暂估处理,是没有支付货款吗?


如果是没有支付货款,暂估计入“应付账款”的,也应该是在“确实无法支付时”核销应付账款,并确认“营业外收入”。


核心应付账款,时间并不是唯一标准,如果欠款时间虽然已经三年了,但是人家债权方依然存在且没有放弃对债权的追索,比如债权方在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追索的,就不满足“确实无法支付”的条件,会计核算时就不能轻易地核销,否则就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如果外购材料已经付款只是没有收到发票的话,就不存在核销应付账款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外购材料税前扣除的纳税调整。暂估材料,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没有收到发票的,不得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如果是在5年内补充取得了发票,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




问题5:小规模给我们开5个点专票可以用吗?


解答:


你需要先看清楚发票开具具体是什么内容,比如房屋租赁的话开具5%就是正确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4)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问题6:向境外个人独资企业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需要代扣代缴个税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处理,因此需要按规定扣缴的所得税是企业所得税,而不是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中的非居民企业,实际上是指税收协定中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


法定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优惠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居民企业在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实际执行税率是10%。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与国际上很多国家或地区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在税收协定(安排)中通常对“特许权使用费”有优惠政策,实际执行的税负低于10%。因此,企业可以关注一下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是否与我国签署有税收协定(安排)。




问题7:办公室因为有老鼠养了一只猫,给它买猫粮,洗澡,打疫苗的报销发票怎么做账?


解答:


购买一只猫,且是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是可以计入“生产性生物资产”的。


借:生产线生物资产


贷:银行存款


然后,根据猫可能的役用期限进行折旧:


借:管理费用


贷: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


在猫的饲养与役用期间发生的饲养成本等,直接计入发生当期的损益: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当然,如果购猫支出金额不大的话,也是可以直接费用化的。由于企业购进猫并不是为了员工玩耍的(撸猫就是集体福利),如果购买猫或猫粮等过程中取得了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也是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8:小微企业100万-300万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减免后税率多少?


解答:


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适用对象

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企业


2.政策内容

(1)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2.5%)。


(2)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在前述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5%)。


3.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也可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5.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问题9:子公司从金融机构借款后,同等利率全额的借款给集团母公司,收取母公司利息,这个业务算统借统还吗?


解答: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九)项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


(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描述的情形符合“统借统贷”规定条件,可以免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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