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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零件更换折旧)


问:纺织类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加速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大连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折旧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固定资产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固定资产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问:轻工类企业对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算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折旧除额时,对缩短的零件折旧年限是否有具体规定?零件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更换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企业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更换年限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对其购置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大连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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