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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专家:光伏复合项目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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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之普通光伏项目,光伏复合项目不但没有毁坏和旷费土地,还额定发生价值,该当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区别对待。建议国度层面出台支持光伏复合项目的详细政策,明白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规则,一方面表现税收政策支持动力反动的态度,另一方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详细执行。

近年来,随着光伏产业的较快开展,占用一定农用土地但又不影响农林牧渔业持续展开的光伏复合项目日益遭到喜爱。耕地占用税旨在合理应用土地资源,增强土地管理,维护耕地。占用农用地的光伏复合项目与普通光伏发电项目不同,应否对其征收耕地占用税?应如何对其停止税收管理?

光伏复合项目耕地占用税的征管问题

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度动力局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标准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疆土资规〔2017〕8号,以下简称《意见》),光伏复合项目指的是“应用农用地复合建立的光伏发电站项目”,浅显讲就是“农光互补”“林光互补”“渔光互补”的项目。

依据《意见》的规则,光伏复合项目在运用永世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布设光伏方阵时,除变电站及运转管理中心和桩基用地外,方阵中其他用地局部农用地性质不作改动,不操持农用地转用审批。

贵州省目前在用在建光伏项目已达150多家,其中大部分都是复合项目。《贵州日报》2021年8月30日登载《贵州金元“农光互补”示范耀眼乌蒙》一文,报道了威宁县5000亩光伏板下农用地展现出的盎然活力。笔者在任务中发现,光伏复合项目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存在一些成绩。

一是缺乏明白政策根据。

目前,尚没有对光伏复合项目的耕地占用税成绩予以直接明白,大多数中央关于光伏企业占用农用地建筑办公用房、变电站、进场路途等隶属设备,按外地的适用税额缴税没有异议,但关于光伏复合项目中光伏阵列所占耕地(农用地)能否纳税存在较大分歧。面对相关企业的征询,基层税务机关的回答和解释口径不一,征纳单方的争议较大,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关于明白政策根据的诉求激烈。

二是理论操作各不相同。

有的中央以为目前没有任何针对光伏复合项目的优惠政策,该当依照税法规则,按耕地(农用地)占用的普通情形全额纳税。有的中央完全按照纳税人申报信息停止征收,存在申报信息不全不准等隐忧。有的中央省级部门出台了专门规则,如2015年内蒙古地方税务局结合财政厅发布的《关于明白光伏发电耕地占用税政策的告诉》(内财税〔2015〕915号)规则,关于光伏电站光伏板阵列之间没有改动土地性质且保持原状及原有农牧业功用的土地,不征收耕地占用税。从目前理解的状况来看,各地的征管操作存在差别,给纳税人形成困惑。

三是征管协作还不齐备。

光伏复合项目从立项、复合认定、土地供给到税款交纳,触及动力、自然资源、农业、税务等部门,目前部门间信息传递与共享机制不够完善。有的中央税务机关无法掌握项目确切信息,以暂时占用耕地为由要求项目企业缴税。有的标榜为光伏复合的项目事实上并没有完成“农光互补”,所占农地没有任何种植和产出,存在以复合项目名义逃税的嫌疑,给税务机关带来较大的执法风险。

应对光伏复合项目给予税收支持

从税法肉体来看,应对光伏复合项目予以税收减免。耕地占用税法意在经过纳税来促进“合理应用土地资源,增强土地管理,维护耕地”,而光伏复合项目充分体现了对土地的合理应用甚至是增值应用,比之普通光伏项目,光伏复合项目不但没有毁坏和旷费土地,还额定发生价值,该当在税收政策上予以区别对待,才干表现税收公道。

从土地政策来看,光伏复合项目应区别对待。

前述《意见》曾经明白,除光伏扶贫项目及应用农用地复合建立的光伏发电站项目外,其他光伏发电站项目运用农用地的,一切用地均该当操持建立用地审批手续,而光伏复合项目除变电站及运转管理中心和桩基用地外,方阵中其他用地局部农用地性质不作改动,不操持建立用地审批手续。

这意味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会对光伏方阵用地收回“操持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而依据税法规则,耕地占用税征税义务发作工夫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操持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因而,笔者以为,光伏方阵用地不会发生征税义务,也就无须征税。

从产业开展来看,光伏复合项目应予更多支持。

大力发展光伏复合项目是增加碳排放的重要途径之一,但光伏项目自身后期投资较大,本钱回收工夫较长,亟须各方面政策扶持。耕地占用税作为农用地转作项目用地时的先期投入,会给光伏复合项目的建立和运营带来一定水平的资金压力。从支持国度动力战略大局和促进新能源产业开展动身,应对光伏复合项目给予更多税收支持。

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是出台明确规定。

建议国度层面出台支持光伏复合项目的详细政策,明白耕地占用税的减免规则。一方面表现税收政策支持动力反动的态度,另一方面便于基层税务机关详细执行。

二是一致政策执行。

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各级税务机关应从大局动身,立足税法肉体,衔接土地政策,局部免征光伏复合项目的耕地占用税。具体来说,就是对光伏复合项目中的变电站、运转管理中心以及桩基用地等根据自然资源部门的转用书面通知纳税,其他没有自然资源部门书面通知的用地局部则不予纳税。

三是标准征管机制。

税务机关虽是担任征收耕地占用税的专门部门,但做好征收管理有赖于自然资源、农业、林业、动力等诸多部门的密切协作。

税法已对部门间信息共享和配合机制等作了规则,即使相关部门协作不到位,税务机关也不可疏忽顺序,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或提请复核,以确认相关土地能否应税。

理论中,一般中央税务机关以暂时占用农用地为名,单方面要求光伏复合项目企业交纳耕地占用税,这与税法关于临占纳税的规则不符,应予慎重。

四是完善中央政策。

前述《意见》要求,省级动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研讨提出本地域光伏复合项目建立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规范,并明白监管措施,防止对农业消费形成影响”。

但目前来看,很多省份尚未一致明白光伏复合项目建立的要求与认定规范,仅是在立项批复中有所要求。不一致明白,不但使得项目规范不够通明和公正,也使得相关部门无法衔接管理。

理论中,一些项目名义上是光伏复合项目,但实际上土地撂荒或许无法耕作,违犯了复合项目的本意,存在逃税的嫌疑。

建议省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依照《意见》要求明白项目要求与规范,同时,还应对一定时限外(如3年)事实上形成土地撂荒或许无法耕作的项目,取消其复合项目认定并补办土地转用手续,以便税务机关依照普通光伏项目依法追征耕地占用税税款及滞纳金。来源:贵州省国税局;作者:袁自永,贺雲;原标题:税务专家:光伏复合项目如何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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