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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产业全国(国家企信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全国)


央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


加快制定《征信法》,推动征信业在法治轨道高质量发展


白鹤祥认为,目前征信领域网缺少一部具有顶层设计功能的基本法,在法律层面尚存在短板。一是效力层级不高,二是监管依据相对滞后于当前蓬勃发展的征信实践,三是尚未形成完整的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加紧制定并出台《征信法》,填补征信业的法律空白,形成“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及配套制度”三位一体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对于提升征信业法治水平,更好地引领数字经济时代征信业创新,推动征信业现代化,信息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白鹤祥认为目前制定《征信法》具有现实可行性。具体表现为,一是有较为完备的法制基础;二是有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三是有较为广泛的实践基础。


在白鹤祥建议中,制定《征信法》,要企业重点考虑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是征信立法框架;二是坚信息系统持征信法定原则;三是调控适度,公私兼顾;四是明确征信机构准入和管理;五是规范征全国信业务全流程;六是突出信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央行征信中心党委书记陈建华:


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


陈建华认为信息系统,随着网络技术不断革新、互联网征信模式快速发展以及征信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我国征信业在新形势下面临诸多挑战,征全国信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传统征信监管模式国家相对滞后、新旧法律法规适用衔接不畅等问题日渐凸显,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主的现行征信立法亟待健全完善企信。


大量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网络社交平台、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数据资源,足以评估信息主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也就是互联网征信。随着互联网征信不断发展壮大,互联网征信机构在数据来源、数据种类、覆盖群体和应用领域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实质上承担着补充征信角色。而《征信业管理条例》设定的传统监管规则相对滞后,监管范畴限于传统征信业务类型。


《民法典》、《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已对征信相关业务提出新要求,以《征信业管理条例产业》为首的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不能有效适用衔接,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对征信活动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息合规使用、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结合当前行业背景和立法实际,陈建华建议制定《征信管理法》,并至少完善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征信边界和范围,加强对新型征信业务的合规管理;二是区分信用信息种类,完善征信信息处理规则;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实现隐私性与公开性的有效平衡;四是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鼓励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五是健全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推动建立良性监管机制;六是新增信用评级等业务规则,全面规范征信市场发展。


安徽省工商联副主席潘保春:


建议修订《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消除信用惩戒泛化担忧


潘保春认为,在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和管理成为当务之急,个人信信用用立法一直处于缺位状态,致使社会信用管理的触角,已经企信延伸至居民生信息活的方方面面。但在细化社会治理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信用惩戒泛化的担忧。


潘保春建议,对2013年3月15日起首次颁布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进行修订,主要包括以下3点内容:


一是新增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内容,严格框定信用边界,对社会信用治理边界的共识,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对涉及信用条款的文件用语,进行统一和规范。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不该管什么,同时阐明信用奖惩措施的实施原则,让信用治理不出格、不失当。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做到概念清晰、区分明确。公众只有了解、理解,才可能支持、遵循,尽快形成社会共识。对于各地已经发布的信用文件,由原发布部门尽快修改或向公众解释说明。


三是建立全国性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资源全国网共享。在信用体系逐步完善的同时,逐渐开放信用信息商业化运作,推动我国信用信息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保证我国经济和社会长期有序良好发展。


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


建议企业征信系统扩大收录信息,国家将非金融信产业用信息纳入其中


本文源自银行科技研究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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