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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取消核定征收(律师事务所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




最近,网上流传的一篇文章写道:“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大变局,新年第一个法令,取消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这让许多人误征收以为要全面取消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因而大家都异常焦虑。





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征收到底是不是彻底不能核定了?为了解开大家的疑虑,我们专家团队结合专业知识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帮助大家正确解读《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所得告2021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


首先,41号文第一条就明确了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针对非上市公取消司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减持核定征收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基本上堵死了各种权益资产转让核定征收的漏洞。如果按照下面的方式进行调整,是否就可以呢?

个人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只要是个独、合伙,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也不允许核定征收,所以,这种合伙嵌套合伙的套利行为也是行不通的!


那核定征收被取消了吗?


随着国地税合并以及部分行业中税收征管漏洞的曝光,核定征收政策在特定行业、领域已经逐步限缩。


例如,国税发[2002]123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规定,税务师、会计师、律师、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律师事务所核定机构不得实行核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再例如,近年明星、主播偷税案件频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提出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辅导其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


2021年12月21日,审计署在《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中指出,“对高收入人员套用核定征收方式逃税问题,税务总局选取核定征收情况较多的地区进行试点,将符合一定情形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调整为查账征收”。


而41号文针对的是权益性投资的独自企业、合伙企业,对于非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即企业正常经营所得)适用核定征收并没有被绝对禁止。


所以,核定征收并没有被取消,而只是逐渐在收紧,因此,后续我们在使用核定征收政策的时候就应该更加谨慎。





其他涉税风险:


我们了的解到在针对个独、合伙权益性资产转让核定征收取消后,即使按照查账征收方式,仍然有些人铤而走险,尝试通过倒填成本申报的方式实现核定征收的效果,其实这种方式在当下大数据监管下是风险是极其高的,最终将是得不偿失。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律师事务所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而且如果个独、合伙是查账征收的,当个人通过倒填成本的方式申报实现核定的“节税”效果的,这属于故意虚假纳税申报,属于偷税行为,不仅无限期追征,而且处罚很可能会在2倍以上。





另外,41号文当中还有一个细节值得大家去注意的,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所得资的情况,那么就是说,不论独资合伙企业是公告前,还是公告后持有的权益性投资,都需要向税务机关主动报送其权益性投资情况。


所以,我们建议如果有上述情况的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41号公告的规定,如实提供交易信息,避免信息不实干扰税局判断,即便日后补税,也能避免滞纳金损失或者被


大数据时代,税务合规是大势所趋,大家都必须直面这个问题,而我们正是为了税务合规,才做税务筹划。而通过税务合规来降低税务成本,则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才能进行,如果您有相关需求,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取消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个人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征收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三、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应做好服务辅导工作,积极引导独资合伙企的业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如实申报纳税。独资合伙企业未如实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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