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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旗下的奶茶品牌偷税被罚9万元,加盟费到底如何缴税?

近几年,新茶饮正逐渐变成日常生活中的高频消费品类,赛道也迎来了了许多入局者,竞争十分激烈。但是,在行业高速扩张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问题,成为政府监管的“重灾区”。

尤其是明星加盟的企业屡遭暴雷,掀起集体“退潮”。如马伊琍代言的奶茶品牌“茶芝兰”涉及7亿元的骗局被公安机关调查;加盟商爆出郑恺代言的“茶主播”同样为骗局;殷桃代言的“蜜桃里”暴雷等等。

再到最近,歌手胡海泉于2015年联合创始的本宫的茶,其关联公司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因偷税漏税被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处以罚款9.12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披露的行政处罚书显示,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取得加盟费等收入共5278370.8元(含税),上述收入未确认销售收入且未申报缴纳相关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相关成本费用已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因此,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隐瞒收入、少缴增值税174825.24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7639.21元的行为是偷税,偷税数额为182464.45元。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决定,对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少缴增值税罚款87412.62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3819.61元,合计罚款91232.23元。



案例中提到,广州本宫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收到加盟费等收入未申报,而在实务中,品牌商对加盟店缴纳的加盟费的税会处理确实存在许多问题,尤其是存在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况。

加盟费,实质上是品牌持有人将企业品牌的无形资产等以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商使用,并收取相应的费用,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因此,加盟费使用品牌商的商标、名称等,应该按照特许权使用费等税目缴纳增值税销项税,税率6%。

政策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还有公司会问,那每年收取的加盟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在这里提醒一下,企业管理服务,是指提供总部管理、投资与资产管理、市场管理、物业管理、日常综合管理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九条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章“销售服务”第(六)项现代服务相关规定:“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另外,由于在加盟费之外,每次订货需要再支付货款,货款的税率高于加盟费税率,厂家要保证货物销售价格的公允性,不能通过收取高额加盟费,日常销售货物以低于或接近成本的价格,否则可能会受到税务机关的稽查,并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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