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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15):结算审计与保修管理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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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大中型基建工程施工阶段及竣工结算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09〕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过程审计是指在大中型基建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学校审计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所进行的确认、控制和评价活动。全过程审计的目的是促进规范建设工程管理,维护学校利益,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三条 全过程审计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委托由招标确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承担。咨询公司接受学校审计部门管理、监督。审计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第四条 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一)招投标及施工阶段工程造价的审核与监控工作。

1、工程招投标及工程材料设备招投标的工作程序是否遵循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招投标的法规、条例、文件,是否符合学校制定的招投标办法等有关规定。

2、对招标文件、答疑文件、拟签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含各专业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采购等)在发放及签订备案前的审核,重点审核其中有关投标报价、评标办法、结算原则、工程付款约定、违约罚则、变更与索赔计价、质量、工期、保修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合理、有效,提出修改及完善的意见或建议。

3、专业分包或材料设备采购等招标过程中的清标工作,即对各投标文件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对比分析,审核投标报价有无缺错、漏项;投标内容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中是否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是否有价格偏离市场行情较大、不平衡报价或报价雷同等,并出具清标审核报告。

4、审核分包工程、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采购是否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招标管理规定、施工合同约定及内部控制工作程序,通过招标或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材料设备价格是否与市场价格相符,综合单价计取及调整依据是否充分合理;

5、对洽商变更项目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各种签字手续、程序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内控制度的要求。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洽商签证等工作量(包括变更的工程量、补充单价等),与相关各方进行现场核实、鉴定认可工作;

6、审核施工过程中的索赔费用,在合同约定的有效时间内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函及注意收集整理现场资料以利于谈判及索赔费用的确定。

7、随工程进度对照检查已签合同的履行情况。审核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等的支付,是否严格按照施工合同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支付,并履行相关的内部控制审批手续。

8、审查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9、其他与工程造价相关的事项。

(二)竣工结算阶段结算的审核工作。

1、审核结算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结算依据是否合法有效。

2、审核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有无错、漏、重复计取项,审核变更工程量的准确性。

3、审核合同价款的调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及施工期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处颁发的相关政策文件。

4、审核结算单价、费率计取及结算总价的合理准确性,确定结算金额,完成结算审计报告。

(三)对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和评价,出具全过程审计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门在全过程审计中的职责。

(一)采用招标方式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机构,并与之签订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编制实施具体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审核确认咨询公司编制的工作实施方案。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过程审计工作,与相关部门商讨解决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按照工程各个阶段的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内容。

(四)确定结算工程造价,作为工程结算及财务付款的依据。

(五)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的工作进行指导、管理、监督;对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核和确认;审核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编写的全过程审计报告,并与校园建设管理处就报告中反映的问题交换意见,审计报告经修改、确认后上报校领导及学校相关部门。

(六)根据合同向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支付审计费用。

第六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部门除在工程中履行其正常的管理职责外,还应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工作。

(一)协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各方,支持和配合全过程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

(二)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完整、准确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与受托项目相关的图纸会审、工程例会、招投标的监标、安排相关各方现场签证等活动,以便审计部门获取工程信息。

(三)协同审计部门解决全过程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四)依据合同规定及审计审定的结算金额确定工程造价,支付结算价款。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公司根据学校的委托和合同约定,负责编制全过程审计实施方案,并根据经学校确定的审计方案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在全过程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应对每个送审事项出具相应的书面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其中,特别重大事项需经审计部门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共同商议或请示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具咨询意见或审计意见。

第九条 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项目及审计介入时点由审计部门根据学校要求、工程规模及审计资源情况确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南开大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开大学基本建设管理,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2017 年修订)(教发〔2017〕7 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南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和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包含我校及各院(所)、各部门、各单位各类资金来源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维修、市政、园林、网络信息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覆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内部审计部门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审计资源状况,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

第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应当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为目标,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注重绩效,突出审计重点,抓住关键环节,在合理控制建设投资、完善建设工程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六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基建和修缮项目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基建和修缮项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计划。基建工程管理部门还应在工程项目实施前提交工程重要节点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将制定相应的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计划。如计划发生变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提交调整计划,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调整相应的审计计划。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 目的是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造价管理,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学校应成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投资评审工作。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学校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须报投资评审小组评审。建设项目的设计应在投资计划限额内进行,设计概算须报投资评审小组审定。学校应安排内部审计部门参加建设项目决策、设计阶段有关研讨、论证会议,及时了解和掌握建设工程决策情况,为后期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条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上报前应征求内部审计部门意见。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开展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应突出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1.内部控制审计是定期的对建设工程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2.造价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洽商变更估价、竣工结算的审计等。

3.招标审计是对建设工程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主要包括设计、施工、专业工程及暂估项目、监理等招标文件和合同。

4.付款审计是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用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审计方式,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采用的方式:

1.定期对建设工程实施内部控制审计。

2.房屋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园林等其他大型基建工程实施造价审计、招标审计和付款审计。一般基建工程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3.重点领域、重点项目、重大资金的修缮工程,根据具体情况、适时实施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一般修缮工程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

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建议学校相关部门严格追责问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可由内部审计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委托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规定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以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为依据,对建设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工作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的与建设进度同步的全过程审计监督与评价活动。

第三条 跟踪审计的目的是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维护学校经济利益,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造价。

第四条 跟踪审计涵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所有阶段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选取部分阶段跟踪审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二)及时、完整地向审计处提供相关的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通知审计处参加图纸会审、工程例会、关键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活动;

(三)督促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落实审计意见;

(四)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处理跟踪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组织委托跟踪审计项目的招标工作;

(三)审核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确认和完善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意见;

(四)管理和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

(五)审核审计报告,审定最终工程造价。

第七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调,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形成详细的过程记录;

(四)审核设计概算、投标报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工程进度款、索赔费用、竣工结算等,并对二次分包等项目提供审计意见;

(五)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提出改进意见;

(六)审查隐蔽工程,参与工程验收;

(七)参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审查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八)向审计处项目负责人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九)按照要求出具分阶段、最终跟踪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八条 投资立项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是否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学科发展规划和校园建设总体规划,投资规模是否适度;

(二)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投资估算是否准确,资金筹措是否合理,投资计划是否得当;

(三)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完整性。

第九条 勘察设计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委托勘察、设计与招投标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审查勘察、设计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及执行情况;

(三)选定的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确定的标准和规模;

(四)审查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的有效性、合理性;

(五)审查施工图设计是否贯彻限额设计的要求,设计深度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条 施工准备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核征地报批程序是否合法,征地协议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二)审查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分包工程的招标程序、招标文件、标底等合法性、合规性;

(三)审核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符合,合同条款是否全面、合理,有无遗漏关键性内容。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 鉴证隐蔽工程,核查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各种因素;

(二) 审核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确认的规范性、合理性;

(三) 审核工程进度款支付是否与实际进度相符合;

(四) 审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的真实、合规、合理,分析设计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五) 审核索赔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准确、责任是否清楚、费用是否合理;

(六)审核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偏差,分析由此对工程造价和工期的影响。

第十二条 竣工阶段审计内容

(一)审查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结算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二)审查合同履行是否全面,合同变更是否真实,合同终止是否合规,检查索赔及反索赔的处理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三)审查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交付使用资产和结余资金情况。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三条 跟踪审计实行自行审计与委托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审计处可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并考虑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和审计力量的可能性,决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的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后,审计处向主管部门下达《兰州大学建设工程跟踪审计通知书》。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向审计组提供审计资料。

第十五条 跟踪审计的工作时限应以满足工程进度的需求为原则,主管部门应根据跟踪审计工作量的大小,为审计工作预留充足、合理的时间,以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对经主管部门、监理单

位确认的造价文件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 第十七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十八条 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各方签字盖章的工程进度审定表或建设工程(预)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完毕的建设工程项目出具审计决定并发送相关单位。

第二十条 审计决定应对建设项目的工期、投资、工程管理、沟通协调等方面作出评价,必要时应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兰州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 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 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 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委托审计项目执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审计处应在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 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 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基建工程决算管理程序

(一)工程决算管理程序表

步骤 责任岗位或

部门 工作内容 工作要求

1 决算资料提交 施工单位 提交完整、有效、准确的竣工决算资料并派专人负责核对、配合工作。 验收合格后 天内提交。

2 监理审核 监理 依据合同价款、各项施工签证、验收证明、合同约定的决算调整规定,严格把好决算文件的完整、有效、准确关。 认真审核、实事求是。

3 竣工文件审查 现场甲方代表 校对竣工图纸并签证,以及核对工程变更隐蔽项目的各项签证、文件。 认真核对各项签证、变更文件是否与竣工图相符,是否缺、漏、错。必须对现场工程实体与竣工图的数据的准确性负责,确保竣工决算资料的真实性。

4 决算一审 造价组

(1)查收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决算资料的文件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2)踏勘现场,考察竣工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别对变更部分进行核查;

(3)现场造价洽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可进入结算;

(4)现场验收质量评定意见;

(5)对甲供材料设备情况耗损的复核;

(6)查核是否有甲方代付的现场工程款、水电费、材料款情况;

(7)查核施工过程有无其他扣款;

(8)编写审核意见书;

(9)将所有文件编号送审计。 (1)1000万以下工程,从文件完整接收45天内审核完成,1000万以上较复杂项目,60天内审核完成;

(2)工程竣工必须有合格证明才能进入决算阶段;

(3)以实事求是、健康的心态、良好的职业道德、熟练的预算、结算业务能力,遵循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公正、及时、准确地把好关。

5 决算二审 审计部门 时效:

6 财务结算 财务部门 (1)工程尾款支付审核;

(2)工程保修金支付审核;

(3)工程相关押金退还、收回。 保修金必须有回访保修相关证明,相关扣款押金应结清后,才能财务结帐支付余款。

(二)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内容

1.决算资料

(1)中标通知书;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书;

(3)招投标文件、预算书;

(4)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签证单(原件);

(5)造价增减的预算书,工程量计算手稿;

(6)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材料单价;

(7)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8)完整的竣工图,原件应有竣工图章,并经施工方技术负责人、总监、甲方代表签证。设计变更单、设计变更图纸应为原件。

2.相关工程资料

(1)开工报告;

(2)竣工报告;

(3)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

(4)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5)隐蔽工程记录、工程施工记录及工程进度表。



基建处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工程预结算管理,杜绝预结算的高估冒报现象,做好工程投资控制,防止工程项目超投资,做好工程结算审计准备工作,特制定本规定。一、工程预算1.施工单位自中标后2个月内完成工程量清单总价的调整,将完整的预算资料(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各一套)签字盖章后报投资控制公司;投资控制公司一个月内审核完毕,报送建设管理部备案,作为投资控制的限额。2.工程实施过程中,施工单位和投资控制公司应根据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每三个月调整一次预算。每次调整预算时,施工单位必须向建设管理部提供完整的且经过投资控制公司审核的工程预算书、工程量计算书各一套。3.施工单位和投资控制公司必须配备专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常驻施工项目现场,密切配合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工程投资控制和预算管理,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数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4.投资控制公司审核预算时与施工单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建设管理部组织处相关部门、投资控制公司、监理公司、跟踪审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协商处理。5.建设管理部门、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公司和投资控制公司每周四召开例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遇到的质量、进度、投资等问题进行沟通、解决。

二、工程结算1.工程项目根据《复旦大学建设项目审计暂行规定》安排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单位由学校审计处指定安排。2.工程竣工后,由投资控制公司出具初审报告后,报送学校审计处进行项目结算复审。3.竣工结算审计送审材料要求参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资料基本要求和交接规则(2014年版)》。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的管理办法

沪交基管[2014] 5号

为提高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工作效率,防范合同风险,切实保障学校利益,特制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送审范围

合同约定须进行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如施工总承包工程、弱电工程、绿化工程、净化工程、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空调安装、电梯安装、施工用电工程等。

第二条 送审时间

工程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协调送审单位及时向基建处上报竣工结算送审资料。送审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未按规定送达竣工结算资料的,计划投资科负责草拟催交通知单,一周之内由项目工程师协调送审单位在催交通知单上签字确认,并按催交通知单的要求时间送审。

第三条 送审资料

送审单位提交的送审资料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且原件:

(一)送审表(详见附表)

(二)结算书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

(四)合同

(五)甲供材料设备清单

(六)工程竣工图纸

(七)图纸会审纪要

(八)变更签证资料

(九)价格签证资料

(十)竣工验收单

第四条 送审要求

(一)根据送审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送审资料,经基建处审核梳理后,满足送审条件的,正式填写送审表(详见附表);不符合送审条件的,退送审单位进一步完善,满足条件后再正式填写送审表;为进行流转过的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签证等资料不得进入结算。

(二)送审表的填写:送审单位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送审表建设单位须由相关科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分管处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送审单位须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公章;建设单位须由相关科室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注明联系电话,分管处长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三)竣工结算送审表及结算书等相关资料齐全后,正式提交学校审计处审计;

(四)竣工结算正式提交审计处后,审计过程中补充且造成费用增加的相关资料(如现场签证、技术核定单等)一律无效。

附件:基建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送审表。

上海交通大学基建处

2014年10月


哈工大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的有关要求

一、分类结算

各专业的每一本结算文件,根据范围的不同应分类进行结算。页码要分页,有小标题;小标题后应注明所对应的图纸及资料所在页码,方便审核者查找;零星项目直接将简图及资料附在结算文件后。

二、对结算中所生成资料的管理

结算审核时一般生成不少补充资料,对应于基建处要求的“竣工结算用资料”(以下简称“资料汇总”,要求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之“竣工结算用技术资料汇总”),新生成资料应补充进入资料汇总文件中,并进行页码编号,且新生成资料在目录中也应得到体现。

三、资料汇总的补充要求

分类要有条理;应列目录,并与页码对应;目录应留有空闲地方,方便审核时新生成资料的重新装入,可手写其条目及页码编号。《哈尔滨工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规定》已经规定,资料汇总文件一式四份。本条对施工单位和现场甲方代表。

四、审核责任

基建处委托的审核小组有负责整理“竣工结算用资料”的义务,对新生成资料补充进入“竣工结算用资料”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审核小组已经完成结算审核,相应资料应已全部审查,故审核小组必须保证二审时资料的完整、索引指向明确、查找方便。本条管理的目标是,任何非审核人员均可自然随意按照结算书中的指向,快速查找到对应的结算资料。

工程保修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金退还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

为规范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金退还管理工作,现规定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如下:

一、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款及《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及时完成甲方提出的各项保修任务。

二、保修期内严格履行质量回访制度。施工方必须在土建保修期满一年后的一个月内对保修工程进行回访,并向甲方提出书面《回访告知函》。甲方接到《回访告知函》后一周内组织监理、使用单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对所有保修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检查中发现问题,甲方要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施工单位限期进行保修。保修完成后,甲方再次组织上述各单位对保修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直至合格后方能填写《一年期保修回访工作意见书》,由参加检查验收的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施工单位应在保修项目期满至少1个月以前,向甲方项目管理组提出书面《工程保修金退还申请》(以下简称《申请》)。如施工单位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则视同施工单位默认保修期延长,直至施工单位提出《申请》为止。

四、甲方项目管理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监理、使用单位,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及施工单位召开保修工作验收会,对保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在确定施工单位已在保修期内及时完成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的保修任务并经验收合格后,由甲方、监理、使用单位和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共同做出同意退还保修项目保修金的决定后,填写《厦门大学基建工程保修验收单》,由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施工单位方可办理退还保修金的财务手续。

五、如在验收过程中仍发现存在保修范围内的质量缺陷,甲方退还施工单位提交的《申请》,并下达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在限期内完成保修工作。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保修工作后,再次向甲方项目管理组提出验收申请,甲方项目管理组应及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必须无条件继续整改直至验收合格,由此造成使用单位经济损失的,应由施工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六、此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自2009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前尚未办理退还保修金的工程,在办理保修金退还手续时,均按此办法和程序办理。

基建处

2009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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