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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基建管理制度参考(0):项目立项决策程序

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建设项目审批规程

沪交内(基)[2010]2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使用校园有限空间,规范校园建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校园建设与学校事业规划的协调,根据2010年第12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基建工作所作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事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倡导节能环保、合理控制造价、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确保科学决策、建设一流校园。

第三条 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是:

(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并符合所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

(二)项目建设规模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用房需求;

(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者来源已经确定;

(四)项目建设选址具有工程可行性。

未纳入基建五年规划或者校区总体规划,但是确属急需建设的校园建设项目,在获得教育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后,可以按照本规程申请、审批。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校园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拟在校园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和重要校园设施项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拟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等)等工程项目。

重要修缮项目是指拟列入我校修购资金计划,或者拟投入建设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以上,或者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或者改变房屋现有结构等,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维修、装饰或者改造项目。

重要校园设施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之外的,拟在校园内非临时性安放、建造构筑物(如雕塑等)等项目。

使用功能仅以对接重大科研专项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在校园内选址建造。

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申请的受理、论证、听证、审核、公示等工作。校园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

校园建设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规划发展处、学科发展与建设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985/211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文科建设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发展联络处、工会、医学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

第二章 审批程序

第六条 校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论证、初步审核、公示、最终决策步骤,必要时,还包括听证和再次审核步骤。

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的论证、审核、审议工作,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根据学校事业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的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论证、审核、审议项目需求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

(二)根据申请单位的用房或者设施现状和需求,论证、审核、审议统筹利用房屋资源或者校园用地的可行性;

(三)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结合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审核、审议项目建设需求的必要性;

(四)根据校园总体规划,论证、审核、审议项目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工程可行性;

(五)论证、审核、审议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安排、申请单位分担机制等。

在审批工作中,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健全具体工作制度,逐步做到论证人员、听证人员、审核人员分离,实现与项目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论证人员、听证人员、审核人员回避。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填妥《校园建设项目申请书》(样式附后),附具建设项目必要性分析、预期效益分析等相关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递交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取《校园建设项目申请书》后,应当出具收据,记载收取日期和所收取的文件。收据记载的收取日为申请受理日。

校园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建设项目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在其他时间提出的建设项目申请,经校园建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一致同意后,方可予以受理。

第八条 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校园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完成项目论证工作,制作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论证人员的意见。

第九条 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完成对项目申请的初步审核。

校园建设委员会认为在初步审核前有必要进行立项听证的,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

对于没有规划依据的项目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

项目申请单位在递交项目申请时可以书面申请先听证、后审核。是否准许听证申请,由校园建设委员会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校园建设委员会准许听证申请的,同时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核结论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功能、内容、选址、建设资金、建设周期以及意见反馈渠道等。

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完整地采集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并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如实整理出公示结果。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决策分工,将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应当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此项决定的结论性内容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自校内公示日的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于初步审核不通过的结论不服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再次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的再次审核申请,必须经该单位二级教代会集体讨论通过。

再次审核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

第三章 关于再次审核的特别规定

第十三条 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不服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自初步审核结论公示日的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校园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再次审核。

校园建设委员会收取再次审核申请书后,应当出具收据,记载收取日期和所收取的文件,收据记载的收取日为再次审核申请的受理日。

第十四条 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受理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再次审核。

第十五条 申请的项目按照本章规定进行再次审核的,仍按照本规程第十一条的规定提请决策。

第四章 审批后的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处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管理和实施建造,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议或立项、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保修期管理等。其中,对于新建基本建设项目需要列入下一个自然年度学校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在当年5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应提交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按照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的决策意见,由基建处,或者后勤保障处,或者其他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和实施建造。

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需要办理项目报建、规划报批等法定建设手续的,由实施部门负责办理,其他相关部门配合。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无需办理项目报建、规划报批等建设手续的,按照“谁实施、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实施部门参照法定建设程序,进行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及交付等工作。

第五章 违规建设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程,擅自实施的校园建设项目,一经查明,由后勤保障处通知擅自实施单位立即停工并限期自行拆除;财务处不予支付工程款或者不予结算,审计处不予审计。逾期未自行拆除的,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实施拆除、清运、恢复场地原样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擅自实施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后勤保障处、保卫处应当及时向校园建设委员会报告擅自建造校园建设项目的情况。校园建设委员会可以将此类情况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根据党纪政纪追究擅自实施单位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重要校园设施项目在实施建造过程中拟发生重大变更的,参照执行本规程。

重大变更包括建设位置变化、建设规模变化、建设标准变化、使用功能调整、重大设计调整、空间布局调整、超出批准投资估算或概算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的校园建设项目的审批,原则上由医学院执行其现有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执行,由校党委常委会议修改,由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交通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北京市和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有关政策要求,为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促进项目立项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范围为拟列入上级主管部门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从申请到获得上级单位立项批复的过程,分为校内立项和上级单位批复两个阶段。立项批复是指获得上级单位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对项目的备案意见。在项目批复或备案的范围内,新增的非变更类工程子项,应经过校内立项程序。

第三条 项目要符合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政策、规划要求;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校园总体规划要求;要遵循“规模适度、功能适宜、风格延续、文化传承、节能环保、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建设规模要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确定,项目实施计划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需求和财务资金安排。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校内程序

第五条 项目的校内立项申请单位为项目用户单位所在的校内二级单位。

第六条 项目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应明确项目申请负责人,并编制项目申请书,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的主要功能、用途和性质;

(四)项目规模的初步设想,包括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高度、楼层数,各种校园设施的数量与体量,管线类基础设施的总长度、规格、型号等;

(五)项目拟建地点的大致范围;

(六)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国拨投资、贷款、自筹,还是其他社会力量支持等);

(七)项目应附场地规划简图。简图应能反映拟建工程与周边建筑和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经申请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基建与规划处。基建与规划处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初审。论证过程中,基建与规划处与申请单位及时沟通意见,完善方案。经相关单位初审具备校内立项条件的项目,投资计划报学校投资评审小组审定,并根据投资额度报相应决策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完成校内立项。

第八条 由上级部门下达或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基建领导小组会直接决策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视为完成校内立项。

第九条 项目校内立项初审和决策中,各单位的职责和内容分别为:发展战略与规划处主要负责审核项目与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符合性;基建与规划处主要负责审核项目与校园总体规划符合性,论证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论证项目选址的可行性,依据教育部办学指标,论证建设规模的合理性;后勤服务产业集团主要负责论证基础设施条件的可行性;保卫处主要负责从消防、安全等角度论证项目的可行性;计划财务处主要负责论证项目筹资方案、投资计划的可行性;审计处负责审计监督。

第十条 项目校内立项由基建领导小组讨论形成建议方案,报党委常委会审批。

第三章 上级单位的立项审批和备案

第十一条 基建与规划处代表学校对外行使立项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立项,由教育部审批或教育部初审后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审批环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经教育部批准的学校五年基本建设规划中的建设项目,除规划设计、土地征用、争取投资等需要,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第十三条 利用学校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在经学校立项程序后,向教育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获得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备案意见后,由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协助基建与规划处根据批复意见和要求,完成计划、规划、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交通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前期手续和论证工作,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办理抗震、消防、环保、人防、防雷、市政、供电、通讯等专项报批程序,做好招标、设计和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基建与规划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由校内立项申请单位对其进行复审,并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要求的质量和深度后,提交学校基建领导小组审议论证,必要时听取教职工代表意见,之后报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审议,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环节,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项目建议书和其他相关材料。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依据和必要性;

(三)项目选址和条件;

(四)项目建设内容和方案(包括规模、功能、建设方案);

(五)初步投资估算、筹资方案、资金使用计划;

(六)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七)环境影响和社会影响初步评价;

(八)投资风险初步分析等。

第十七条 项目备案环节,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五年基本建设规划和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环节,要提供的材料包括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校园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乡规划、用地、环评等批复文件及节能评估材料,资金筹措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

(二)需求分析与建设规模;

(三)场址选择;

(四)建筑方案选择;

(五)节能节水措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

(七)劳动安全卫生消防;

(八)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九)项目实施进度;

(十)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十一)招标方案及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十二)财务评价;

(十三)社会评价;

(十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第十九条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过程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基建投资计划管理的有关要求。计划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及时完成校内立项和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并在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前一年度的5月底前,一次性向教育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中央预算内基建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下达之日起3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批复金额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利用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应在备案意见下达之日起5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地点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总投资超过备案金额20%的,应重新办理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学校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基建项目决策程序



为认真贯彻落实《同济大学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同委[2006]20号)的通知精神,规范立项报批工作,同济大学基建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如下。

同济大学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由学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后,基建处根据书面的党委常委会纪要或校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收集相关资料和数据,组织调研论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告中实事求是地提出工程项目投资估算,并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未经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同意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建设。

因政策变化或学校决定改变建设项目使用功能,而引起建筑面积及投资超出上级主管部门允许的范围,需及时调整,仍按上述程序进行审批。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第81号令),更加科学、合理配置资源,规范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审批,保障校园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涉及土木工程、市政工程、管道工程、线路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园林景观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

第二章 立项审批原则

第三条 符合发展需要的原则

项目建设应符合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未纳入校园总体规划或基本建设五年规划的,但确属急需建设的项目,经教育部同意调整后,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实行预算管理的原则

拟建设和改造项目均需立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量力而行的原则

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需根据学校的财力,建设工程总量和投资总量平衡的原则,着力改善办学条件,按建设项目轻重缓急逐步实施,确保投资效益。

第三章 立项审批程序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论证、初步审核、审核、审议决策。

第七条 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见附件),附项目申报书,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项目实施必要性分析、项目实施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条件、项目实施主要内容及相关预算、项目进度与计划安排、项目风险与不确定性分析、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八条 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规划处,由基建规划处负责组织项目的申请受理、论证、初步审核等日常工作。发展规划处参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

第九条 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的论证和初步审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和学校五年发展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的教学、科研、学科发展及社会服务需求,论证、初步审核项目的必要性和合规性;

(二)根据申请单位的用房或者设施现状和需求,论证、初步审核统筹利用房屋资源或者校园用地的可行性;

(三)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结合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初步审核项目建设需求的合理性;

(四)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安排、申请单位分担机制等。

第十条 校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对经审核的建设项目进行集中审核。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对经审核后的项目进行审议。

第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项目按程序报教育部审批。

第四章 审批后的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规划处按照法定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管理和实施建造。基建规划处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要求上报基本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报书,并根据教育部规定的程序配合项目的评审、投资计划的执行等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基建规划处负责解释。

附件: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


附件

重庆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项目建设规模

平方米

投资估算

万元

资金来源


项目实施地址


项目类型

1.新建□ 2.扩建 □ 3.改建 □ 4.改造 □

5.装饰装修 □6.维修□ 7.其它□

项目类别

1.教室□ 2.科研用房□ 3.办公□

4.实验室□ 5.学生宿舍□ 6.食堂□

7.图书馆□ 8.体育馆□ 9.地下管网综合改造□

10.其他□

建设内容


附件目录


申请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单位公章)

校工程建设

领导小组

审核意见



重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7年2月27日印发

收集不易,请尊重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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