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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还没搞明白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的区别?

一、加速折旧法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所规定折旧年限的60%;企业也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递减折旧法。采用这种方法,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各期所提折旧额呈递减趋势。从理论上来说,折旧额递减是基于随着资产的使用,资产的效能将逐渐降低,资产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将逐渐减少,而资产的各种维修费却会增加。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更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而且能使各期间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趋于均衡。此外,在资产使用早期多提折旧,对于避免或降低无形损耗带来的损失,无疑是谨慎的做法。同时,也有利于缩短固定资产的补偿周期,加速固定资产的更新。

加速折旧法,是一种使用前期提取折旧较多,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年限内尽早得到价值补偿的折旧方法。我国现行财会制度规定允许使用的加速折旧法主要有两种: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二、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根据每年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折余价值)和双倍、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各期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年初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不考虑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因此,在应用这种方法时必须注意不能使固定资产的账面折余价值降低到它的预计净残值以下,即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也就是改为直线法。

【案例】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如下:

双倍直线折旧率=2÷预计折旧年限×100%
=2÷5×100%=40%
第一年折旧额=100×40%=40万元
第二年折旧额=(100-40)×40%=24万元
第三年折旧额=(100-40-24)×40%=14.4万元

第四年与第五年为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的前两年,应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即(100-40-24-14.4-2.5)/2=9.55(万元),第四年与第五年每年计提折旧9.55(万元)。

为简化计算,每年各月的折旧额可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个月来计算。

三、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折旧年限积数法、年数比率法、级数递减法或年限合计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限的逐年数字总和。其计算公式为: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
或者:年折旧率=(预计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
(预计使用年限+1)÷2]×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年折旧率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案例】某企业一项固定资产设备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5年,预计净残值2.5万元,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如下:

第一年折旧额=(100-2.5)×5÷15=32.5万元
第二年折旧额=(100-2.5)×4÷15=26万元
第三年折旧额=(100-2.5)×3÷15=19.5万元
第四年折旧额=(100-2.5)×2÷15=13万元
第五年折旧额=(100-2.5)×1÷15=6.5万元

简化起见,每年各月折旧额可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个月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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