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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扣除与加速折旧可这样叠加享受

加计扣除与加速折旧可这样叠加享受

我们公司是一家仪器仪表制造企业,2021年购进的研发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方式,当年在税前扣除折旧100万元,但在会计上仅计提折旧50万元。那么该研发设备的折旧该如何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号)明确 ,属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的折旧费用,是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无需比较会计、税收折旧孰小,也不需要根据会计折旧年限的变化而调整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计算方法大为简化。但需注意的是,如果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则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据此:你公司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可以就税前扣除的折旧100万元按100%的比例计算加计扣除。#优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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