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良资产的强制执行中,常见的执行对象为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的存款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是最快捷的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面临着被执行人账户没有可执行财产的问题。
若无足额存款,有固定工资收入的还可以通过定期提取被执行人工资的方式完成执行。当然,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的,也可以通过拍卖的方式强制执行。不仅如此,随着社会发展,被执行人的财产种类日益丰富,除了上述常见的财产外,也有拍卖卡片、游戏设备的情形。既然如此,被执行人的股票、基金、信托等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吗,是否要强制赎回?
一、股票、基金等财产能否被强制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占有的财产或者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房屋等动产或者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也对人民法院可以查控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除了银行存款、不动产、动产外,被执行人名下的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也可以依据执行人的申请采取查询、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由此可知,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其名下的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同样可以被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过程不是任意的,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对顺序的安排,既要从被执行人应该承担的责任类型、大小方面考虑,也要从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数量、执行的成本以及给被执行人生产和生活带来的影响方面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证券扣划通知)第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法院才可执行被执行人账户的证券财产。该规定也是从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出发,以保障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
二、股票、基金等财产如何执行?
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因交易方式的不同,和其他财产相比,在执行程序中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银行账户可以冻结、划拨,股票、基金份额是否同样可以强制执行,通过法院与股票和基金等交易中心沟通强制赎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份额?
《证券扣划通知》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冻结、扣划的范围。如果被执行的对象在证券公司开设有账户,执行法院可以扣划其资金账户中的资金,证券公司应当提供协助。
执行被执行人名下股票的方式为冻结、变现。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法院需要向证券公司发送请求协助的法律文书,证券公司收到后对股票进行冻结,限制卖出并将有关信息发送至登记结算中心,完成冻结登记。对于冻结后的股票,依据股票是否被限制流通而采取不同的变现方式。对限售类型的股票可以采取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由于其限售期内不能流通,需要买受人持有至限售期满后再进行交易。对非限制流通的股票,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变现。既可以由证券公司变卖后划拨资金,也可以由被执行人将其股票限期出售,并将变卖后的金额清偿执行人的债务。
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减少对被执行人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对冻结上市公司股票作出严格的规范,对股票价值的认定方式和认定时间、不同类型股票的冻结作出详细规定。
三、案例分析
(2020)最高法执监454号案件中,林某与被执行人之间因委托贷款纠纷一案,申请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享有的某银行333万股份,另案孙某因与同一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股份167万股,后法院将两案涉及的500万股份委托给某拍卖公司拍卖。最高院在该申诉案件中对拍卖股份中是否包含配股也进行了说明。在执行对象为股票时,变价拍卖是一种较常用的方式。
(2014)黄浦执字第49号案件中在执行大额股票时,选择了适当的方式,有效地平衡了多方债权人的利益。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对1600多万股票进行拍卖。该股票属于限售股,有3年锁定期。其他债权人认为股票评估价格低于市场价,如若拍卖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希望在禁售期满后强制平仓,并愿意为股权下跌的风险提供担保。法院在平衡多方利益的情况下采取了小批量、多批次的方式完成股票的平仓处理,避免大额交易给市场带来波动。
四、总结
股票、基金等财产不同于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执行方式的选择需要避免对资本市场带来波动。因此,对证券财产进行冻结、拍卖时需要遵循有关规定对冻结数量、范围、执行方式的规定,平衡多方债权人的利益,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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