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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人lp和普通合伙人gp区别(注册有限合伙GP和LP出资比例)

“私募股权”一词源于英文“Private Equity”,又译为私人权益资本,是相对于上市公开募集的资本而言的。广义的PE泛指任何类型的对非公开市场交易的资产进行的投资,涵盖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前(Pre-IPO)各阶段比例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gp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预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



《原则》的内容包括:利益一致原则、基金治理原则和透明度原则三个部份。


1 利益一致原则


分配的顺位,即LP、GP之间的收益分配的优先或劣后顺序的问题永远是所有PE的根本矛盾所在。LP区别“理想”的分配顺序是:PE的投资收益首先用于返还LP的投资本金,其次用于返还LP支付的管理费,然后支付LP的优先收益,再向支付GP的投资本金,如有剩余最后按照约定的比例向GP支付业绩提成。GP“理想”的分配模式注册是:按个别项目退出分配,有项目实现退出就进行分配,按单个项目的投资和实现退出金额计算收益,扣除该项目投和资本金的剩余部分的直接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提取业绩提成。两种“理想”模式都是将各自群体利益追求到极致和的情况,实践中,博弈的LP结果往往是各方都不会坚持对自己最有利的顺位安排,退而设计并接受一个更加兼顾各方利益的方案比例。


而《原则》则认为“全部出资加先支付优先收益”分配方gp式是最好的基金报酬模式。在采用“单个项目结算”分配方式的情况lp下,为保障在普通合伙人获得超过约定水平的业绩提成的情况下,可采用或并用业绩收益提存账户和可靠的回拨机制。有限合伙人能够及时获得足额回补。


《原则》在业绩提成/分配方式出资中对分配有限方式作出了建议:标准合伙人的“返还全部出资加先支付优先收益”的分配方式应视为最佳的实践模式,并改进“单个项目结算”模式;同时,《原普通则》也对业绩提成的计区别算、如何建立回拨机制、管理费和支出等多项涉及GP和LP之间利益冲突的内容进行GP了约定,旨在多种方式的结合使用或采用其他新的方法来实现两者间的利益一致。


2 基金治理原则


大多数的私募股权基金采用长期固定的治理结构,普通合伙人拥有独立的投资决策权。有限合伙人在信任特定的专业投资团队并且理解投资策略及范围的基础上接受上述治理结构。


鉴合伙于有限合伙协议预先设置的条款无LP法适用于所有的情普通形及结果,当出现无法预见的利益冲突或投资团队、投出资资环境发生变化时,有限合伙人需要一种适当的机制来应对变化。在此基础上,《原则》提出了有限合伙人咨询委员会(LPAC)制度。


在有限合伙制PE的治理结构中,LPAC并没有注册公司治理中董事会的地lp位。其正式职责需根据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主要职责通常限于下列事项的审查和批准:


1、产生利益冲突的交易,例如跨基金投资或关联方交易


2、对投资组合公司的估值方法(有时直接批准估定的价值)


3、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应当由LPAC同意或批准的其他事项


同时,LPAC应与普通合伙人就合伙运合伙人营事项保持有限密切合伙沟通。但是, LPAC并非广大有限合伙人的代理人或代表,LPAC也不能取代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的经常性开放式的交流。


除此之外,《原则》在这一章节中,还对基金治理过程中的一些重大事宜,如投资团GP队、投资策略、基金变更等事项作出了建议。


3 透明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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