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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关于个人担保的规定(民法典关于个人担保责任的最新规定)




(继)越权担保的解决路径。一家公司对外进行担保,对象是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人,都需要决议。


越权担保,三种情况。一是无决议(即越权,担保合同无效),无决议通过的担保协议,其债权人是非善意的,因为此为公司法规定,法律一公司视为所有人知晓,所以这种就是无决议即无效。


债权效力、物权效力。债务人,债权人,保证人,债务人找债权人贷款(借款合同,合同当时人就她俩,纯粹的债权效力,是请求权),由保证人担保。另,物担保,就是债务人利用物做抵押并登记,抵押合同,当时人是公司和银行,合同都是债权效力,此债权效力是个从债权。要产生物权效力,要公示,要不动产抵押登记,即完成公示。物权效力就是,一旦借款人没有还款,作为抵押的物就可以被拿出去拍卖清算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即担保责任,前提是担保合同有效。最后,如果无决议就是担保合同无效,就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但可能担保人有过程,无效就是不能发生当事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而不是无发生法律后果,可能的后果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无决议的担保,第一肯定是担保人越权,第二是担保协议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公司有过失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数额后期担保再学)。



有决议的担保,但是此决议是伪造的、变造的或者是不适格的。


不适格的决议情况。例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找银行贷款,由其控股公司做担保,这叫关联担保,由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作决议,控股股东与普通股东开会,如果是开关于控股股东的个人担保的此会,其本人就要回避(即其表决权回避)。公司法,前款规定的股东或受前款规定的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所以,此时就由排除控制人后,由其余股东进行决议。可能形成其表决权是刚一半的不适格的。这样的决议拿出去到银行抵押当成真正决议是不行的,此时的银行也是非善意人。公司法,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即超过半数,不包括1/2)。


题外话,股权结构特别重要,不然很容易控制不住公司。咱们公司一般存活率不超过三年。其原因很多就是共患难时没问题,但是共享福时就难了。赚钱分赃不均就难了。


伪造决议的情况。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是不承担担保责任,还是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因为伪造决议的手段低劣,用其他人的签字代表股东,这种恶劣伪造。



变造决议的情况,这个是重难点。同样的情况,但是作假的签字却是真实的股东名字,用他人作假签,更不可能开会。这时情况,由于伪造手段太高超了,相对人(即银行)进行了合理的审查不可能发生此决议是假的,毕竟银行又不是笔迹鉴定卖家更不可能再多此一举电话再核实,尽管这样情况下贷款人是越权,但是银行有理由确信其是有权的,相对人就是善意的,结果就构成了表见代表。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形成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再回证例,实际控制人找银行贷款,出具了一份有瑕疵的公司股决议(伪造的,但银行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后,无误),控股公司就与银行签定了担保合同。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结果就是找控制人追债如无果情况下,就追责至担保人的公司,进行拍卖优先赔偿。这种情况下后,公司就得找控制人进行追偿,因为其是有过错。公司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内部追偿。这不可能由自己告自己的行为。


所以就得,股东代表诉讼内容。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是内部事宜,董事长损害了公司利益,就是董事损害了公司利益,就股东到监事处告董事。董事害公司,股东(书面)请求,监事去告。监事一般老好人。其收到股东请求后,表达意思的方式,就是明示、默示和沉默。明示即拒绝。默示即或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即为拒绝。拒绝后,原告就是股东自己了,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诉讼,起诉实际控制人造成公司利益损失。最后,其实际控制人的被迫利益回馈,只到公司,这叫归入权。沉默即同意,就是去办了。


总结,伪造决议,造成公司承担利益损失。其本人为控股股东兼董事长即法人代表,不可能自己代表公司起诉自己,所以就公司其他股东(权力机构成员)起诉。就是董事长或董事或总经理害公司,就是执行机构成员害公司,就是需监事机构监督的发挥,所以股东书面请求监事告董事,明示拒绝去或默示(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到30日内未行为视为拒绝行动)的拒绝,就由股东代位诉讼,诉讼胜利所得的赔偿就还给公司。这一切的前提就是承认公司是个人。


解锁三步走,第一看是否有决议,无决议(即越权),合同无效,无担保责任,最多缔约合同过失责任,就赔偿。有缔约过失责任内部还是一样,只要让公司承担责任,最终都是股东代表诉讼。第二种情况就是有决议,但是决议是伪造的、变造的,是不适格的,特别低质,正常的相对人(银行)只要正常审查肯定能发现,但是却没审查出来,这种相对人就是非善意的。担保合同还是无效,同前面一样处理。缔约过失责任不一定比担保责任轻,赔偿金可能比担保金多得多。不管什么责任,只要被公司承担了就是越权行为导致,所以就进行内部追偿。第三种,就是伪造决议是变造的,重点,伪造决议由于正常审查基本不能辩别出,这样相对人(银行)就很可以认定其是有代表权限的,决议是真实有效的,这时相对人就是善意的,形成表见代表,表见代表是合法有效的,因此,担保合同有效。承担了担保责任后,进行内部追偿。





法条依据:


公司法第16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因此,只要无决议即无效。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据此,除合同相对方明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外,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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