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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材料费比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其他费用比例)

前不久,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0〕123号),提出对满足规定条件的企业实行“报备即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方式。专家分析,从未来趋势上看,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可能会由“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因为监管方式的变化、认定流程的简化而放松日常税务管理——相反,还应进一步提高保持高新身份的税务能力。


如何理解“报备即批准”


国务院在123号文件中指出,要完善财税政策,对在京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企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满足从业一年以上且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条件的,实行“报备即批准”。


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人介绍,在以往事前认定的方式下,企业需要在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填报并提交材料,由当地科学技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报领导小组备案。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再次填写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备案,并由认定机构发放“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企业在获得证书后方可享受税收优惠。该负责人说,这一系列流程下来,至少要6个月的时间。在这6个月里,企业进一步梳理了内部流程,规范了财务核算。


从以往的实践来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耗时较长,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同时,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后,企业可以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利润产生不小的影响。因此,对部分领域企业高新技术认定实行“报备即批准”的消息一经发出,便引发企业的高度关注。采访中,不少企业提出疑问,“报备即批准”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呢?


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分析,如果仅从字面理解,“报备即批准”的认定方式,就是企业认为自己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在向政府要求的主管部门报备后即可享受税收优惠,并按照要求留存资料备查。整体而言,“报备即批准”一定程度上简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的复杂程序,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成本,同时优化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流程。但是,结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程序来看,认定机构在确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后,需要向领导小组报备,不排除“报备即批准”政策是政府内部认定流程变化的可能。基于此,企业端的流程究竟能够简化到什么程度,还需要关注后续出台的相关操作性文件。


不过,科技部门还未对此公开表态。10月20日上午,记者致电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咨询“报备即批准”的相关政策理解。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表示,123号文件中的“报备即批准”,不影响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流程,“以前如何操作,今后还如何操作”。她解释说,“报备即批准”主要针对的是地方科学技术委员会向科技部报备这一环节,属于政府部门内部认定流程的变化。鉴于此,相关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时,应积极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不同企业关注重点不同


123号文件提到,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发现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近年来,税务部门在工作中也强调“还责于纳税人”的理念。对此,安永大中华区科技、媒体与通信税务主管合伙人魏伟邦表示,这对企业日常高新技术管理,政策理解和把握能力,研发人员、财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企业诚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魏伟邦分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较多,对企业的成立时间、核心知识产权、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技术、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创新能力以及是否发生违法行为等均提出了相应要求。如果按照字面意思理解“报备即批准”,这一政策有可能是将判断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审核活动,由外部专家转变为企业自己,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将认定错误的风险转移给企业。如果企业没有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做出正确判断,错误适用了税收优惠政策,甚至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不但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福利,同时还需要补缴以前年度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这对企业是否熟悉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是否能够做到公允评判自身是否符合政策适用条件是一个很大的挑战。”魏伟邦说。


从123号文件提出的政策适用条件来看,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成立一年以上就可以适用“报备即批准”政策,这对从事特定领域的初创型企业来说,是一个极大利好。但是,蝶和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财务副总裁张玲提醒,大部分处于初创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往往只注重研发工作本身,疏忽了对研发全流程的管理,在申请高新技术企业时才开始准备相关资料,往往会出现研发项目管理不规范、相关资料不齐全、各项指标归集不准确等情况,对企业顺利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产生一定影响,也可能为日后埋下隐患。她建议一些成立时间较短,仍处于初创期的企业,如果希望享受到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需要提高对研发全流程的管理,强化日常高新管理工作,必要时应寻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外部专家的帮助。


魏伟邦表示,一些从事国家重点鼓励、支持行业的研发企业,可以在成立初期就设立专门的高新技术管理部门,或者安排专人作为研发部门、财务部门沟通的桥梁,形成各部门相互配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氛围和环境,避免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同时,在开展研发项目前做好预先规划工作,从项目立项到实际研发再到研发成果转换,及时收集、整理各个业务流程的相关资料,并做好留存,准确归集高新收入、规范核算研发投入,在初创期就形成一套适应企业发展的高新技术管理机制。


值得关注的是,“报备即批准”政策的实行,同样会对一些处于成熟期且日常高新技术管理相对健全的企业产生影响。部分企业认为“报备即批准”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就降低了,而忽视了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事中、事后审查要求。华税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天永表示,从未来趋势上看,有关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管理可能会由“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对于企业而言,不能因为监管方式的变化、认定流程的简化而放松日常税务管理。根据刘天永的经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研发支出中,科技人员的工资占比较高,关键材料领域企业的材料费支出占比较高,建议企业在全面留存备查资料的基础上,对相关费用的原始支出凭证进行重点管理。


实务中,企业被认定为“伪高新”的情况并不少见。去年,某化工行业上市公司由于以前年度部分数据没有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被认定机构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需要进行追溯调整,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重新计算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根据该上市公司发布的公告来看,企业需要补缴的税款超过1300万元。


“我们最担心的是,我们觉得不是问题的问题最终成了问题。”中科钢研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部长郑亚非告诉记者,企业在实务操作中遇到的情况要比文件列举的内容更为复杂,在具体适用税收政策时难免出现问题。对此,她表示,如果“报备即批准”认定方式是将高新技术企业的判定责任交由企业承担,希望税务和科技部门能够进一步强化事前辅导,并允许企业事前提交资料进行“预审批”,这既有利于帮助企业及时整改高新政策执行中的问题,有效防范税务风险,也有助于发挥“报备即批准”的长期效应。


具体适用条件有待明确


123号文件比较原则地规定了适用“报备即批准”认定新方式的企业范围,具体适用条件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华政税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陈浩分析,“报备即批准”政策仅针对特定领域企业,即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的企业,且必须是从事生产研发类规模以上的企业。即便是从事特定领域的企业,如果不从事或者仅从事少量的生产研发,是无法享受该项新政策的。对于相关企业而言,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到底哪些行业属于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关键材料等领域?123号文件并未做出详细解释。


对此,记者致电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可参考《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所附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清单。记者查看该清单后发现,清单详细列出了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资源与环境、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大领域所涉及的行业范畴。从清单内容来看,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领域可以在其中找到部分对照内容,但是人工智能、关键材料领域的行业范畴很难以此为参考做出判断。


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国家统计局令第23号),人工智能领域主要包括人工智能软件开发、智能消费相关设备制造和人工智能系统服务,对应到国民经济行业,涉及基础软件开发、应用软件开发、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智能无人飞行器制造、其他智能消费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和信息系统集成服务等行业。至于关键材料领域,目前尚未查找到官方的、明确的行业划分。究竟哪些行业属于适用“报备即批准”的特定领域,还需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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