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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构成要件案例(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及意义)

善意取得,是物权法律和合同法律之间的重要桥梁。比较典型的善意取得容易出现在一房二卖中的第二个买方。


构成善意取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但遗失物是不能善意取得的):


1、卖方无权处分,即卖方以自己的名义卖了他人的财产的全部或者一部分。


2、卖方和买方以合理价格买卖,买卖合同的内容要有效,而且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合理价格,即至少是70%以上的市场价格,但不是必须立刻支付,合同中明确约定就行)。


3、买方买的时候要善意的,即不知道卖方是无权处分的,买方以为就是卖方卖其自己的东西。而且买方还没重大过失,即怎么看卖方就像卖其自己的东西、还符合交易习惯等。


如果有明显异常,买方肯定要审查,不审查那就是重大过失。比如一个卖方40多岁了要卖房子,房产证就卖方一个人的名,那买方肯定要审查这个卖方是不是已婚状态?是不是已婚状态下卖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如果没审查,后来真的出现了卖方妻子出来主张权利,那这就属于买方重大过失。


或者是不符合交易习惯,因为每种东西都有属于各自的、所在区域的交易习惯,买方没审查出来,那也是买方的重大过失。


4、买方还要受让,即动产要被交付,比如车;房子要被过户。


以上4点,必须都要满足,否则就不构成善意取得。所以善意取得,不管理论还是实际,都难认定。但一旦认定,就会出现买方成功获得了财产的所有权,而且无权处分人(卖方)把被无权处分人坑的情况。


那么这种情况下,那个被无权处分人,可以请求无权处分人赔偿损失。但是被无权处分人,是不能向买方主张权利的,买方可以主张善意取得以作为护身金牌了,即:那是你俩的事,这个房子(或者车等)就是我买的,我和卖方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讲得很细了,你们应该能看懂吧。


民法的实质,就是保护和尊重当事人的真是意思表示。在交易里的体现就是促进交易,尤其保护买方的利益。即作为买方,可以主张:他咋了你,是你俩的事,这个东西是我买的,买卖合同一切正常,你们的纠纷与我无关。总结就是,无权处分不影响合同效力,这是民法的一大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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