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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短信开户支出(银行开户支行信息是什么)

日前,有网友投诉,中国工商银行短信提醒服务悄悄涨价,由每月2元涨至3元,这种单方面擅自涨价的行为,侵犯了自身权益。中国工商银行对此回应称,调价前已发布了调整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价格的公告。



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战表示,从《合同法》角度讲,变更合同履行内容应双方协商一致,单方无权擅自变更。银行在官网和网点公告的方式,并不能将该项费用合法化,除非该项收费为依法收取而不是依双方约定收取。即使银行在当初开展服务的协议里留下“后门”约定,以单方通知的形式变更服务价格,仍属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格式条款。


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同样认为,对于老客户来说,银行擅自变更合同内容,视为违约,单方面公示的无法替代用户的知情同意。在双方约定的协议中,单方面调整费用是加重用户的义务。


“短信是有服务期限的,在期限内银行无权提高服务费。在原服务期到后,如果银行决定涨价应明确征得消费者同意,在消费者不同意的情况下,应不再续期而结束。”杨文战称,银行擅自提高服务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多收部分。


用户被自动开通短信提醒服务


“没有要开通短信提醒业务的需求,中国工商银行就给自动开通了。”投诉短信提醒服务的还有现居北京的王女士,她曾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某支行开卡,近日收到银行短信称,将赠送2个月的免费余额变动提醒短信服务。


王女士4月9日告诉南都记者,短信显示,如不需要服务,需在规定日期内回复“天津 不需要”。当时并未在意的她没想到再次收到银行短信,自己已成功定制工银信使服务,在免费赠送2个月体验之后,将收取3月每月服务费。


如果想要取消此业务,需要通过网上银行、网点等渠道中止续订。王女士质疑,这样算不算强买强买?


银行自动为用户开通增值服务是否合理?杨文战告诉南都记者,此类现象属于服务商消费陷阱,在通信领域也很常见,均是违法的。


“从《合同法》角度讲,银行先期的短信应视为‘要约’,需要经过消费者‘承诺’后才能形成合同关系,而承诺应该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或者以主动行为的方式表示接受要约。银行发出一个要约,却要求消费者不接受则要作出特定‘退订’行为,如未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承诺’,这种操作方式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要约和承诺的规定。”杨文战称,如果消费者不认可银行扣费的行为,可以提出异议,法律上不能认定双方形成合同关系,银行擅自扣掉的费用应该退还。


多家银行收取短信提醒服务费


南都记者注意到,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各银行从2017年8月起开始减免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等多项费用。而从2017年起,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开始对短信提醒服务进行收费,每月收费2元至5元不等。


光大银行发布的通知显示,自2017年10月31日起,对个人“短信通”及对公“短信通”服务恢复收费。每个签约账户收费2元/月。交通银行官网公告显示,从2017年9月1日起,个人借记卡短信提醒服务不再免费,升级为“用卡无忧”服务,每月4元,按季度收12元。


“当前电信网络诈骗频发,银行账户的资金动向,对保护个人账户安全十分重要。”有用户提出质疑,使用银行的金融服务,告知账户变动情况是否为银行的义务?


从行业监管政策来看,银行收取短信提醒服务费用并未违规。南都记者看到,2011年3月,央行、银监会、发改委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的十一类三十四项服务收费,而短信提醒服务未在减免之列。


杨文战表示,以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不能认为银行有义务以“短信通知”的方式告知用户账户变动情况,短信通知这项服务属于一种商业化的增值服务,以银行和储户协商一致作为服务和收费的依据。


专家:短信提醒服务收费不合理


在2017年光大银行对短信提醒服务恢复收费的公告中提到,理由为“覆盖运营成本”,交通银行的收费理由则是升级服务。


邱宝昌认为,银行短信提醒是消费者知情权和财产安全权的重要保障,这是银行作为经营者的重要义务,不应当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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