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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9年20号文件无偿贷款(财税2012年39号文还有效吗)

我们经常会遇到关联方企业之间出于生产经营需要,互相之间进行资金拆借。这些民间的融资行为,有些是收取利息或带利息性质的费用的,有些是无偿提供给关联方使用的。那么,这些无偿使用的情况,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吗?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之间的无偿提供服务的,会被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只有在附件3中规定,在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可见,关联单位之间的无偿借贷需要缴纳增值税及其随征税费。那么,如何确认关联方无偿借贷的利息收入呢?需要我们根据独立交易的原则,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以公平成交价格和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来确定利息收入。通常会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来确定。


特别地,财税[2019]20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条规定的执行期已过,未再出台新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关于无偿借贷业务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可以得出结论。首先,该条例的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依据此项规定,若借贷对象并非关联企业,且并不支付利息,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条例对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税务的原则进行了明确。明确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应当按照独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也就是说,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提供资金借贷,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出借方确认利息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借入方由于其实际并未支付利息,零成本使用了关联方的资金,出借方确认的利息不得在借入方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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