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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注册资本金(外资公司注册资金规定)

一家外企用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买房出租,被外汇管理部门罚款9注册资金8万元。外企不服,提起诉讼。 外资3月25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资本金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企业注册审判决,维持外汇管理部门注册资金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钰基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系香港股东控股资本金的外资公司。2014年1月24日,该公司与案外人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800号某室的房屋,价款为人民币1460万元。合同签订后,为支付购房款,原告两次以“支付首期购房款、规定第二期购房款”的名义,向上海银行徐汇支行申请资本金结汇,结汇金额分别为46万美元和180余万美元,用于支付购房款。


因企业注册该房原先是带租约的。在购买房屋后,原告继续与原承房地产租公司人斯考特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年9月16日,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就原告使用资本金结汇购买非自用房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98万公司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买房是为了改善办公环境,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外商投资,没有必要依靠出租房屋牟利,没有违反法律的主规定观故意,因而不服处罚决定。


被告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外资认为,原告是非房地产类外商投资企业,动用资本金外商投资结汇买房,且买房后用于出租而不是自用,违法故意明显,处罚并无不当。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有权对原告的外汇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且履行了立案、调查、事先告知等程序,房地产在作出被诉处罚决定后送达给原告,执法程序并无不当,遂依法维持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王治国)


■法官说法■


为何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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