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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欺诈(骗取社会保险金的处罚)

不符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以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去世,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养老金。


领取工伤保险各项待遇的工伤人员去世,其家属不向社保经办机构履行告知义务,仍在冒领工伤保险待遇。


这些行为都属于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


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有什么后果呢?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务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数额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巨大(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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