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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企业三流政策(营改增三流合一)





三个案例:取得的这份专票三流存在不一致,竟然也允许抵扣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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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建筑集团企业乙与某房地产开发企业甲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后建筑集团企业乙授权旗下的子公司丙进行施工建设,并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款项也结算到丙公司对公账户。截止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已经取得了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亿元,税额5400万元。请问:三流中合同流跟发票流、资金流不一致,5400万元的增值税甲方能否允许抵扣?




答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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