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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讲课费个人所得税算法(讲课费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以下简称“89号文”)第十九条规定: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基于总局的上述回复,在员工和公司存在雇佣关系的前提下,员工除了给任职单位提供正常服务取得工资、薪金外,当员工和任职单位发生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其他纳税情形,企业向员工支付款项时,到底该按什么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需要充分把握好税收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员工提供劳务范围内的服务


按照89号文的规定,在员工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公司和个人存在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员工为公司提供的各项属于劳务报酬范围内的服务,也是基于雇佣关系而发生的,仍然属于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公司在支付该款项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取得稿酬收入


某些单位为了鼓励员工向内部刊物积极投稿,会对投稿成功的作者给予一定金额的稿酬奖励,这种情形下,单位向个人支付稿酬,是否也要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的规定,单位向个人支付稿酬该如何代扣个税需要分情况判定:


当任职的单位是报刊、杂志等单位,且发表作品的人员是本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该类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与其当月工资收入合并。单位支付款项时,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任职的单位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且发表作品的人员是本单位的记者、编辑等专业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该类人员在本单位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取得的所得,属于稿酬所得,单位向个人付款时,应按“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当任职的单位不是报刊、杂志、出版等单位,但单位有内部刊物(主要用于内部员工学习交流和对外宣传),该刊物没有统一刊号,也不对外销售,在该情形下,员工投稿取得的稿酬所得该如何纳税?上述文件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理论上讲,参照上述文件精神,属于内刊运营部门员工发表文章取得的奖励,属于任职所得,单位支付款项时,应应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部门员工发表文章取得的奖励,属于稿酬所得,单位支付款项时,应按“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取得偶然所得


如公司召开年会举行幸运抽奖,员工抽取的奖品属于偶然所得。该所得该如何缴纳个税?


按照《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的规定,企业在年会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属于“其他所得”(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已改为“偶然所得”),支付礼品方应全额按2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2011年02月28日网上答疑,如果公司向本单位员工发放礼金、礼品,则应当与发放当月的工资一起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员工取得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资金利息、股息、财产转让所得


员工在任职过程中,还可能从任职单位取得下列所得:


1、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如员工将个人肖像权许可公司使用,用于公司对外宣传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属于个人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公司支付该款项时,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财产租赁所得。如个人将车辆或房产出租给任职单位使用并取得租赁收入,属于个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公司支付该款项时,应按财产租赁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利息所得。如个人将资金有偿提供给任职单位使用并取得利息收入,属于个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公司支付该款项时,应按利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股息所得。如员工同时属于任职单位的股东,从任职单位取得的股息收入,属于个人取得的股息所得。公司支付该款项时,应按股息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财产转让所得。如员工将个人拥有的财产转让给任职单位并取得相应收入,属于个人取得的财产转让所得。公司支付该款项时,应按财产转让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员工取得生产经营所得


如员工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在个人给任职单位提供服务的同时,其投资设立的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也与其任职单位有业务往来。该员工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生产经营中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


任职单位向该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支付款项时,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由该员工对该部分生产经营所得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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