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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司法管理条例(公司法登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股权管理,保护股东权益,促进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的实际股东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股东人数,部分人员以及出资较少的其他自然人,通过工会投资代理人名义持有股份的形式而实际享有股份。


本办法所指股东包括真实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股权是本公司所有实际股东所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实际股东以其实际出资额相应地享有股东的受益、处置、重大决策等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章 股权设置

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现有股5000万元,占总股本的28.55%;个人股本3358万元,占总股本的71.45%。个人股由原岗位股权转入个人股份,员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的股份和公司内部回购方式的股份设置,原则上是由高中层管理者和业务技术骨干持有。个人股权设置标准如下:


一档正职领导 100万元;


(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


一档副职领导 80万元;


(含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工会主席、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享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领导 40万元;


二档单位正职领导 48万元;


二档单位副职领导 28万元;


三档单位正职领导 40万元;


三档单位副职领导 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正部长 24万元;


集团公司机关各部副部长 20万元;



第三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凡本公司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实际持有的股份享有受益权、处置权、表决权等权利。


第六条 受益权:股东享有按持有的股份在公司年度经营的税后利润中分取红利的权利。


第七条 处置权:实际股东享有对其持有的股份予以处置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和继承等。


1、转让:股东有对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转让的权利,可以在公司内部转让,也可在公司外部转让,但必须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转让程序和规定。


2、继承:股东持有的股份可按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


第八条 表决权: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按《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按照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实际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1、出资义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随意抽回出资。


2、承担经营风险:公司经营出现亏损或因不可抗逆因素造成资产损失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3、承担管理风险:股东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或个人违纪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除按公司奖惩条例和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外,违纪股东应用其所持股份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4、股东代表由股东选举产生,股东代表应积极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尽股东义务,自觉关心和维护公司利益。


5、股东的其它权利和义务按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章 股权管理和《股权证》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股权的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


1、负责掌握股权结构,股东构成及股份数额,并据此编制《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股权证》编号。


2、负责《股权证》的制作、发放、签证、登记工作,建立股权管理档案和制度。


3、负责审查办理股权转让、继承手续。


4、负责股权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为所有股东签发《股权证》,该证明书是证明股东身份的唯一凭证。《股权证》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 《股权证》管理


1、《股权证》由公司董事长签发,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发放、签证和管理。


2、公司注册资本金变更后,公司财务管理部须对《股权证》重新登记确认。


3、《股权证》只作为实际股东个人持股凭证,不得上市和私下交易或作为抵押凭证。


4、持证人应将《股权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及时通知,声明作废,并重新按程序申请补办证书。


第五章 股权的转让和继承管理

第十三条 实际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也可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但转让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办理股权转让的程序


1、转、受让双方将转让申请和议定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一并报董事会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


2、如果是向股东外转让的,应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代表大会表决。


3、转、受让双方的资金的收、付均由财务管理部经手办理,并对股权进行重新认证登记。否则其转让无效。


4、股权依法转让后,由财务管理部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手册,并收回原股东《股权证》,再向受让方签发新的《股权证》。


第十五条 股东退休后,可根据自愿的方式,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死亡后,可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权。继承方式采取遗嘱继承或申请继承。股东也可通过遗嘱的方式赠与他人。继承人可申请出让股权,其股权由集团公司回购。继承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继承或出让手续。 第六章 预留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发展的需要,在个人股份总额中,设置部分预留股份,以备具有资格的新增高中层管理者和新增业务技术骨干认购。或用于具有退股资格的员工和减少高中层管理者退股的基金。 第十八条 预留股份由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管理并运作。 第十九条 当员工脱离公司,不再继续持有内部员工股,其所持股份由公司回购,转作预留股份。脱离公司是指调离、退休、自动离职、停薪留职、被辞退或解聘、被解除劳动关系或死亡等情形。 第二十条 员工个人股份的回购,必须经公司审批,出让人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董事会审查、批准后,交财务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份一律不计利息,按公司章程规定分红。


第二十二条 关键岗位业务技术人员和担任实职的中、高层管理者离岗休息年龄,可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和申请,根据公司工作岗位需要,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可以放宽至女55岁、男60岁退休。


第二十四条 其它规定与本办法相悖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并在实践中进一步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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