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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筑公司二级资质办理要求(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企业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意见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要求建筑业,市建设局认真落实全省“证照分离”工作部署,积极探索建立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2020年1月1日起,丽水市全面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制,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后,资质许可部门将根据企业承诺当场办结,并颁发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今后,市建设局将按照“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并完善“诚信规范丽水市、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最大限度简化审批流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改革工作。



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促进行政审批职能转变和管理方式创新,二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2019〕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丽水市政许可事项办理有关意见和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建法发〔2019〕2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在丽水市范围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提出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申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许可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资质许可条件、要求以及相关材料,申请企业承诺其符合许可条件和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由资质许可部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具体资质类别及等级详见资质标准)和资质延续,应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相应资质许可。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建筑业企办理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后续核查监督工作。市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和市水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和水利相关类别资质许可的后续核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对实企业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向申请企业告知下列内容:


  (一)资质许可事要求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建筑业企业应当具备的许可条件;


  (三)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法律后果;


  (五)资质许可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申请企业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对下列内容作出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和“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录入的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资质许可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单位能够符合资质许可部门告知的许可条件,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本单位能够提交资质许可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单位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六条 对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告知承诺的事项,应统一使用由省建设厅制定的《告知承诺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门户网站上公布《告知承诺书》,便于建筑业企业索取或者下载。


  第七条 建筑业企业原则上通过资质许可部门网上审批系统提出许可申请,或可到资质许可机关现场提资质证书交加盖企业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相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建筑关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作出许可决定并颁建筑发证书。《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资质许可机关和申请企业各自留档保存。


  第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后,公司应当在3个月内组织相资质关人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二级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企业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并作出相应核查判定,核查以信息化手段与实地核查相结合方式实施。


  核查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出具核查结论上报资质资质证书许可部门,并对其承担的核查工作和核查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于申请企业作出虚假承诺或者承诺内容严重不实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依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撤销相应资质许可决定,并记入专项信用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予以公布。被撤销资质企业自资质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十条 被资质许可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许可决定的建筑业企业,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要求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相关规定。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办理建筑业企业,在核查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工商变更手续迁出所在地。


  第十二条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资质十三条 资质许可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告知承诺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公司 本办法由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建筑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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