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公司拆分员工工资,以“报销款”的形式增加企业成本,每月报销金额固定,且并不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依据和基础,该类“报销款”显然不是员工履行工作职责支出费用的报销,而是以“报销款”的形式变相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工资+报销”的形式会导致工资组成不明确,银行明细中显示固定“工资”数额时,个人通常很难举证证明“报销”部分系工资收入构成。
综上所述,王英传律师认为:实报实销的“报销款”不属于工资收入的范畴,但公司与员工约定将员工工资进行拆分,以报销款的形式发放,能让企业少缴税款,当邓先生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主张工资金额及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时,极易造成工资标准的举证困难,进而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损害了邓先生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应当先明确工资的金额及发放方式,对于特殊的工资发放形式应予以拒绝。
(据四川工人日报消息 四川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英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