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借助于手机、互联网等实施的电信诈骗日益增多,犯罪分子的诈骗手段日益高明,形形色色的骗术,让人防不胜防,稍有不慎,就会上当受骗。近年来,由于电信诈骗遭受损失的企业也有不少,下面就是一个由真实案件改编的案例:
2020年9月1日小徐任职A公司的出纳员,2020年9月15日电信诈骗犯冒充其公司领导赵总,要求其汇业务款48万元。当天赵总又通知小徐汇款36万元。小徐觉得不妥,这才反应过来遭遇了电信诈骗,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了警。公安机关已经将该刑事诈骗案立案侦查,但尚无调查结果。
A公司遂将出纳小徐告至法院称,小徐作为专业财务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未尽审查义务,存在重大过错,造成公司财产巨额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小徐作为刚入职员工对公司人事关系和内部管理并不熟知,且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不规范情况,对于公司因职务风险遭受诈骗产生的经济损失不存在重大过错。
最终A公司要自己承担84万元的经济损失。那么请问A公司遭受电信诈骗损失84万元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相关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是A企业是因为本身的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规范情况,不是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属于非正常损失,只能作为营业外支出,并且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假如公司有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公司财务制度规定本次损失应由小徐承担的部分为10万元,其余由公司承担。那么该损失就属于正常损失,扣除小徐承担的10万元并取得相关部门的损失证据后,剩余由公司承担的74万元,可以作为现金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公司内部要规范相关财务制度,设置汇款审核制度,不给骗子可乘之机。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日常安全培训工作,将防骗知识宣传列入年度培训计划。
3、财务人员在接到任何自称公司领导要求转账的信息后,务必要保持头脑清醒,确认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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