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书打卡第10天
任何坚持都是值得的!
任何努力都会有回报
每一次发抄书,总会不由自主的复习一遍,印象更为深刻一点。
流转概念:《出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
流转方式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售——有偿转移。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互换——相互交换
3、出资——投入企业
4、赠与——无偿转移
流转规定——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2、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3、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的,应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4、土地使用权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出租概念: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同地上建筑物、其他着定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的基本政策
1、出租人和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3、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出租的,应将租金中所含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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