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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租金押金分录(租入包装物应支付的押金分录)

租入的包装物,通常是用于生产或销售方面,根据租赁协议通常是损坏后就不再退还押金,相当于承租方是购买了包装物。因此,承租方在明确不退还租赁包装物后,可以要求出租方按照押金开具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对于出租方来讲,不管是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于承租方不再退还租赁包装物,出租方不再退押金,都是需要视同销售处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




因此,承租方应该确认用“债权”的购进行为,损坏后的残料还有利用价值的,应作为原辅料进行核算,后期可以作为废料对外销售,也可以作为原料进行生产,比如废旧塑料桶、铁桶等;如果包装物损坏后材料收入与押金之间的差额,可以作为租赁费支出。









如果企业执行了新租赁准则,并确认了“使用权资产”的,由于租赁物损坏,租赁期结束,还应终止“使用权资产”的确认,并同时冲销“使用权资产累计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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