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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变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个人股权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2021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21.4.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与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个人股权转让实施联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应先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二、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与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行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交互机制。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根据税务机关共享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三、本通告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


1、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2、股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资料清单


3、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资料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澳县税务局 南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30日


编号:


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



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由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纳税人。


开具机关(章):


开具时间:


附件2:


股权转让办理纳税申报资料清单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1.《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报送)或《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报送);


2.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3.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


4.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5.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材料;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附件3:


股权转让办理股东变更资料清单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变更股东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提交材料:


(1)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而减少股东人数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转让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b.股东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通知 (即“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以及公司出具的确认其他股东已接到该通知的承诺书;


c.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包括: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且不购买该转让股权的,提交公司出具的“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征求是否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回复”和“视为该股东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同意转让的事项和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d.全体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或决定(提交本项材料的,免于提交以上b.c两项书面材料)。


(3)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导致股东变更变动的,提交以下材料:


a.自然人股东死亡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b.股权合法继承文件(人民法院的裁判书或者经依法公证的遗嘱等);


c.继承人的身份证明。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关的申请材料需要签名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名。


(4)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5)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导致股东变更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公司债权证明。股东变更与增加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6)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产生股东变更变动的,应提交股东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证明以及公司收购其股权的证明。股东变更与减少注册资本同时申请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7)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更的,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书(初审裁判书还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


(8)申请上述第(2)项、第(4)项、第(5)项和第(7)项股东变更的,还需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9)完成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由税务机关提供的加盖业务专用章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完税凭证)复印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6.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适用本规范。


2.人民法院要求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的,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送达生效法律文书副本或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公示执行信息需求书、合法受让人的身份或资格证明,到被执行人股权所在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登记机关办理。


3.股份有限公司无需进行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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