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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证监会发布公告表示,对袁渊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证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决定没收当事人袁渊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票违法所得共计132.18万元,并对袁渊处以396.55万元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


证监会查明,在2018年3月27日到5月8日期间,袁渊实际控制使用裴某周、马某欣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并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进而操纵“新华医疗”、“第一医药”股票价格。


一、操纵“新华医疗”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方面。涉案账户组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的8个交易日中,有7天申买笔数在2笔以上,有6天申买排名第一。涉案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31%,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值为49%;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为27%,账户组期间日卖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5%。


此外,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比例超过30%的天数有7天,且最高占比达到100%;涉案账户组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连续竞价市场成交量超过20%的天数5天,且最高占比达到42.99%。


操纵期间股票与对应板块综指存在偏离。期间股价涨跌幅为6.59%,对应板块综指涨跌幅为0.15%,期间涨跌幅与对应板块综指的偏离值为6.44个百分点。


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方便。在2018年3月27日到4月9日期间,袁渊共计有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新华医疗”,其中1个交易日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达到19%。


通过账户组之间的交易,涉案账户组在操纵期间内,竞价买入“新华医疗”1217.88万股,买入总成交金额1.91亿元,竞价全部卖出持有股总成交金额1.92亿元,最终获利115.35万元。


二、操纵“第一医药”


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方面。在2018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的12个交易日内,涉案账户组持流通股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1%。


在12个交易日内,涉案账户组有11个交易日申买笔数在2笔以上,有9个交易日申买排名第一。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均值为34%,账户组期间日买入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8%;账户组期间日卖出成交占比均值为26%,账户组期间日卖成交占比最高值为58%。


此外,涉案账户组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数量占连续竞价账户申买数量超过30%的天数有9天,且最高占比达到96.52%;连续竞价不低于卖一价申买对应成交数量占连续竞价市场成交量超过20%的天数为7天,且最高占比达到43.49%。


操纵期间股票与对应板块综指存在偏离。“第一医药”股票涨跌幅为10.77%,对应板块综指涨跌幅为2.27%,期间涨跌幅与对应板块综指的偏离值为8.5个百分点。


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方面。在2018年4月19日至5月8日期间,袁渊共计有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第一医药”。当日涉案账户组内对倒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10%的有3个交易日,占12个交易日的25%,对倒量占市场竞价成交量最高达到20%。


通过账户组间的交易,涉案账户组在期间竞价买入“第一医药”股票1373.3万股,买入总成交金额1.75亿元,竞价全部卖出持有股卖出总成交金额1.76亿元,最终获利16.83万元。


根据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证监会认定,袁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过程中,证监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辩称涉案账户不应当认定为一个组;袁渊不是涉案账户的实际控制人;本案法律适用错误。


就袁渊是否为涉案账户实际控制人方面,调查结果显示相关当事人指认和袁渊自认,涉案账户均是按照袁渊的要求开立后交给袁渊;在法律适用性方面,证监会认定袁渊上述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本案法律适用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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