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期间,很多企业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取得了2021年度的发票,有的是由于发票早已开出,但是一直没有传递到财务人员的手中。由于这样的发票,无论是开具的日期,还是成本费用的权责发生期间,都应属于2021年度,无法直接作为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因此这类发票属于跨期发票。该如何处理呢?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且金额影响重大
应当将该笔发票的成本费用追溯到2021年度,同时,如果企业所得税还未汇算清缴完毕,可以直接作为2021的成本费用,在汇算清缴时增加该笔成本费用支出,调增该笔支出金额,作为税前扣除。这样的处理则不再产生税会差异,账务处理是: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发票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发票金额×25%)
同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发票金额×75%)
如果涉及到提到盈余公积,则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发票金额×75%×10%)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企业在2021年度已经将该笔费用预提或者暂估了,则无须处理,直接将发票附在凭证后面就可以了。
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且金额影响不大或者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
这时可以无须调整以前年度,按照未来适用法处理。仅需计入2022年度的成本费用中;但是企业所得税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属于2021年度的费用,且发票也是2021年度的,在企业所得税上就应当作为2021年度的成本费用,直接在汇算清缴2021年度申报时增加该笔成本费用支出,调增该笔支出金额,作为税前扣除。
但是,在2022年度的汇算清缴时,由于该笔金额在2021年度已经税前扣除了,而成本费用列支在了2022年。因此需要在2022年度汇算清缴时作调增处理,即成本费用的调减。
三、汇算清缴结束后才取得发票
这种情况下,就不能直接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调整了,需要补充申报,将该笔成本费用作追补扣除,但这有时间限制,就是不能超过5个年度。不仅是跨期的发票,还有的企业由于出现了账务处理的错误,也会涉及到追补扣除的可能。
政策规定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
第十七条 除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5年。
我曾经遇到一个企业,由于软件升级的原因,很多原材料没有在系统中出库,导致了这些原材料没有最终结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造成了企业成本的少计,直到几年后才发现,在会计上作了差错更正,但是由于超过了追补的年限,就不能在企业所得税进行调整了。因此,追补扣除千万不要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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