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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效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有效吗)

劳动法规定等均赋予了企业的经营自主管理权,那么经营自主管理权包括哪些方面呢?


包括制订符合法律的规章制度,包括法律允许的合理工作安排与岗位调动,包括制订包括销售提成、生产计件的定价,包括内部施行的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绩效考核制度等等。


但有一点,企业单方克扣工资、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肯定不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管理权的范畴。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上述与工资支付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是对企业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企业有权克扣工资吗?只有涉及以下方面企业可以克扣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为什么虎哥要讲这些话题呢?


因为我最近看到一些案例,劳动仲裁阶段裁决用人单位随意以公司经营自主权进行调岗降薪并获得劳动仲裁的简单裁决支持,认为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可以随便对员工克扣工资并降薪,这种裁决结果与法律规定明显冲突!


不管是基本工资还是绩效工资等,用人单位均无权单方面以所谓的经营自主权为由随意克扣并降低!

如果说用人单位随便不想要哪个老员工了,可以任意滥用经营自主管理权,给你绩效考核不合格,随意进行惩罚性调岗降薪,让你怎么不舒服就怎么折腾,最终将自己不想要的老员工逼走为止,也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那要那么多关于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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