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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在劳动派遣用工关系中,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被派遣单位是用工单位,劳动者为派遣员工,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为疫情导致劳动者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此时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应当由谁来承担?


劳动纠纷是政策性比较强的法律问题,不同地区甚至有相反的规定。本人梳理了人社部、最高院以及各个地区部门、法院的政策文件,并将有关疫情期间劳动派遣用工政策部分内容整理如下,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既然,人社部对此多次发文(人社部发〔2020〕8号、人社部明电〔2020〕2号)强调,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因此,本人认为,要求用工单位不得退回劳务派遣用工,也就意味着继续支付劳动待遇。即支付劳动待遇的责任主体是用工单位。那么全国针对这个问题,就应该保持统一。






以下为主要法规、政策文件内容。


1、《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2号)


三、关心关爱重点地区劳动者。对滞留在疫情严重地区的劳动者,通过发送慰问短信、公告、慰问信等形式,关心其健康和生活情况,妥善做好安抚和疏导。对已离开湖北返乡的劳动者,指导其主动居家隔离。对暂时难以外出且有就业意愿的农民工,开发一批就地就近就业岗位,有创业意愿的同等享受当地创业扶持政策,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疫情防控期间,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受疫情影响失业的参保人员,可通过失业保险基金,按照不高于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报请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失业保险金和失业补助金不得同时发放。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临时救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拒绝招录疫情严重地区劳动者的招聘信息。各类用人单位不得以来自疫情严重地区为由拒绝招用相关人员。对因疫情导致劳动者暂不能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用工。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12.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包括用人单位自设的福利假)、综合调剂使用2020年度内休息日的,按照相关休假规定或劳动者正常出勤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调整后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短(一般不超过一个月)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中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等固定构成部分支付,可以不支付绩效、奖金、提成等劳动报酬中非固定构成部分以及与实际出勤相关的车补、饭补等款项,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未复工时间较长且不存在第一款、第二款情形的,参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待遇。对于滞留湖北未返京劳动者自2020年3月起基本生活费的发放,按照《关于稳定滞留湖北未返京人员劳动关系有关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字[2020]30号)执行。


出差执行工作任务的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能及时返京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正常工作期间劳动报酬支付。未返京期间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出差职工滞留期间的差旅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职工参照本条规定执行。




4、《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7修订)


第二十七条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


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6、《江西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问》


2.劳务派遣人员在隔离期间能否退工?


答:用工单位不得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将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因政府采取隔离措施以及其他紧急防疫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人员中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




7、广东省人社厅涉疫情劳动关系热点政策“十问十答”


 一、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等导致不能正常劳动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对于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对于该情况,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8、《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纠纷相关问题的解答》(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劳动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未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答: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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