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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7条解析)

春节将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春节期间加班工资怎么算”的问题,为广大劳动者发布提示:春节放假期间,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费的核算方法不同,小时工和全日制用工的核算方法也不相同,在核定加班工资基数时,不能就简单等同于月收入。



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举个例子:小张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大年初一这天,他加班了5小时,劳动合同中明确,小李的月工资标准为每月8000元,其小时工资基数为8000元÷21.75天÷8小时≈45.98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45.98元×5小时×300%≈689.7元。


小时工法定节假日工资不得低于59元/小时


当前,北京市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灵活就业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称之为小时工。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59元/小时;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5.3元/小时。


值班不等同于加班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本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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