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山东省科技厅、民政厅、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税务局6个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根据《意见》内容,享受“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可以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意见》共六章二十五条,具体包括核定程序和要求、科研机构变更和附则等三部分组成,政策执行有效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意见》明确了适用对象为省市级科研院所、省属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四类科研机构。同时明确了四类科研机构的申请条件、申报程序和材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