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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税务筹划品牌(周口软件开发税务筹划有哪些方法)


报告目的:本文对公示的2019年度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数量、违法事由、违法主体等进行归纳总结,提炼出涉税案件的主要易发多发风险点并提供粗浅的建议,以促进广大纳税人提高税收风险防范意识和遵从度。


正文


随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全面落实,税务机关对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也会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公示。由此,我们可以对税务机关每年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概览。


通过对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2019年1月份、2月份、3月份、4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11月份、12月份(5月份、6月份、7月份未公示)及2020年1月份公示的包含有2019年12月份的行政处罚数据统计,2019年河南省公示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共计17381件。


我们从行政处罚公示的月份、行政处罚的对象类型、违反的规定、稽查的数量等不同的角度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分别得出不同的结论,供参考。



一、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基本每月达千件以上,个别月份达三千件以上

经统计,2019年公示的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数量1月份为1125件,2月份为578件,3月份为2692件,4月份为3253件,8月份为1043件,9月份为1042件,10月份为1695件,11月份为2674件,12月份为3279件。





通过图表可以直观的看到,2019年河南省税务行政处罚案件二月份数量最少小于1000件为578件,其余月份均达到了1000件以上,其中1月份、8月份、9月份、10月份高于1000件低于2000件,3月份达到3253件、12月份达到3279件。从中,我们也可以总结出一些规律:2月份数量最低,概是因为属于春节原因,除一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基本停滞,税务管理松懈。春节过后3月份、4月份随着复产复工及税务管理的加强,案件成倍增长。年中数量减少放缓,临近年末的10月、11月、12月案件又加快增长爆发。


二、 处罚对象数量上,个体工商户高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从税务行政处罚对象上看,个体工商户共有10699件,法人及非法人组织6682件,单从数量上看个体工商户受处罚的数量高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由图我们可以知道,个体工商户受行政处罚量占比有一大半,达到61.5%,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则占比38.5%。


三、罚款金额上,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远高于个体工商户

对个体工商户的罚款金额基本上为300元左右,最高的为5000元左右,而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罚款金额以3000元左右居多,但高于十万的罚款数额的案件量也有一定数量达225件,更有数额达到百万、千万的罚款案件,最高的罚款金额达1.7亿。




四、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逾期纳税申报违法行为常见多发,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偷税行为远高于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征管法数据统计




经统计可知,个体工商户违反税收征管法受行政处罚的数量共计8105件,而个体工商户基本上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第62条为7551件,占违反税收征管法案件数量的93%,其次为税收征管法第60条为535件,占违反税收征管法案件数量的6.6%,违反第63条、64条、68条的案件数量仅为19件,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税收征管法数据统计




通过统计可知,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案件数量共计5610件,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是违反规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为5059件。


不同的是:虽然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案件数量远少于个体工商户,但违反税收征管法第63条、64条的案件数量远高于个体工商户,其中违反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案件数量是个体工商户的27倍,违反第64条的案件数量几乎是个体工商户的9倍,而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4条均是对纳税人偷税、少缴税款行为的规定。




五、个体工商户、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般发票违法行为常见多发,但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虚开发票行为远高于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数据统计




由图可知,个体工商户违反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案件也是比较集中,案件数量共计2538件(不包含其他项),违反最多的是发票管理办法35条为2006条,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案件总量的79%,其次为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为519件,占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案件总量的20%,其余的我们忽略不计。


(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发票管理办法数据统计


由图可知,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案件数量共计1023件(不含其他项),案件比较集中的是第35条为620件,其次为第36条为201件,与个体工商户明显不同的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第37条的案件数量较个体工商户呈爆发式增长,达到194件。


六、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偷税、虚开发票违法数量占稽查总量的75%,郑州、洛阳、周口地区稽查案件量占税务稽查案件总量的65%

个体工商户常见于税收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税收管理的规定,很少因税收及发票违法被税务稽查,税务稽查的对象基本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一旦税务稽查,往往也会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因此,我们以税务稽查的数量按地区进行统计更有意义。


通过我们分析,公示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因税务稽查受处罚的案件数量共计584件,其中违反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即偷税案件数量为243件,违反发票管理办法三十七条即虚开发票案件数量为194件。行政处罚机关为河南省税务稽查局的案件为两件,除去该两件,我们对其余582件案件按地区进行统计如下:



通过统计我们可知,税务稽查的案例中数量最多的洛阳市有180件;其次为郑州市,数量为161件;然后为周口市,数量为41件。三者占总量的比例为65%。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示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许昌地区的案件量仅次于郑州地区,而洛阳地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仅为个位数,与本文统计的数量并不匹配。


七、常见多发税务法律风险提示与归纳

通过前面数据的统计,我们可以清晰的知道个体工商户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常见易见的风险点,二者有共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我们分别进行论述。


(一)违反税收管理常见多发税收违法情形

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违反税收征管法的共同之处在于税收管理方面,主要为:


1.违反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未按期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未按期报送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6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25条对纳税申报做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因此,纳税申报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


我国对各个税种均由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税种的纳税申报期限,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各税种法定的期限进行申报。


关于纳税申报的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申报方式可谓多种多样,特别是网上申报大大便利了纳税人。


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也是很多纳税人受到行政处罚的原因,即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也就是说不需要纳税不等于不需要申报,即使不需要纳税也得按期申报。



2.违反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共计五项内容


税收征管法第60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税收征管法第15条、第16条对纳税人登记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但目前我国基本实现五证合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也同时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违反税务登记的情形几乎不存在。


违法情形主要是违反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税收征管法第1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第24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帐户和其他存款帐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税收征管法第23条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3.违反税收征管法第63条——偷税


违反本条规定的几乎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根据该条规定,构成偷税的有三种行为,一种结果(3 1),即三种行为①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②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一种结果:④从而造成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属于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对偷税的纳税人不仅要追缴税款,还要加收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不缴少缴的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如果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未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缴纳罚款,还会构成逃税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国家税务总局周口市税务局稽查二局对因逃避缴纳税款的河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7065亿元,罚款金额十分巨大。


我们对被税务稽查部门定性为偷税并处罚的案件的分析,主要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1.账外收入不申报。很多企业账外经营,取得收入不入账,当然也不会纳税申报,后被税务机关稽查部门查处;


2.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认定为偷税。本地税务稽查部门根据外地税务稽查部门发送的协查函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对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认定为取得虚开的发票,进而调增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补缴增值税、税金及附加。


被认定为偷税的案件中有一半的案件均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上为洛阳地区的企业,但也有类似情况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为何种性质取决于企业是否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是否让他人给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该两种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偷税处理。若被定性为偷税相对还好,若被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税务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直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企业和负责人的刑事责任,该罪名没有行政处罚前置的规定,量刑也更重,需要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十分的注意。



(二)违反发票管理制度常见违法情形

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情形——主要有四种


发票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有9种情形,均是有关发票开具与保管的规定,如果违反则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常易违反的为以下4种情形: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发票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第22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安装税控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并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发票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应当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4)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了①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以及②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常见的为第②种丢失发票的情形。


3.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37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发票属于企业经常触犯的违法行为,也是税务机关稽查的重点方向。虚开发票包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其他发票,虚开发票的风险极大,轻则受到行政处罚,重则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企业触犯最多的涉税罪名,2018年8月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共同部署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截止2019年10月份依法查处涉嫌虚开骗税企业17.63万户。通过严查"假企业",认定虚开增值税发票835万份,涉及税额1558亿元。



八、常见多发税务法律风险防范建议

先看病,后抓药。通过前面我们对个体工商户和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常见风险点的罗列,我们可以针对风险采取如下措施:


1.纳税人要提高税收遵从意识。意识是第一位的,意识指导行为,没有遵从意识,所有的一切都是空谈。


2.熟悉纳税税种及纳税申报期限。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应熟知本企业或组织应该缴纳的税种和纳税申报期限,特别是平常容易忽略一些小的税种如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当然,对个体工商户从业者或者一些小微企业来说因为没有足够的精力和能力去进行纳税申报,可以委托中介机构代为申报。


3.在税收法律政策框架内进行合法的税收筹划。对企业来说,传统的偷税方式已经很容易引起税务稽查部门的检查,而且违法成本巨大,企业可从经营模式、主营业务、业务流程、合同设计等多个方面利用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收筹划,以合法的节税。税收筹化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专业性极强,难度比较大,对于税负比较重的企业可以选择专业的涉税服务机构(如税务律师、税务师)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4.依法开具发票,及时保存各交易环节产生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交易过程中涉及到合同、资金、运输、会计处理等环节,企业应对每一环节的证据及时妥善保存,比如交易合同、转账凭证、记账凭证、发货单、过磅单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如被税务机关稽查则可以提供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


5.对于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的决定有异议的,企业应积极申辩,敢于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所谓虚开,就是不符合真实情况,按照真实情况开具发票也就避免了虚开发票,但真实情况如何判断?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模式层出不穷,有些真实的交易因各种原因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从而被要求补缴税款并处罚,甚至移送司法机关,而其认定的依据往往不足。对于此种情况,企业应及时求助于专业的税务律师,以便对交易是否涉嫌虚开有正确的认识,如若认为税务机关认定错误,要积极陈述申辩或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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