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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办公室主任陈文雄)

认领公告


因上述查扣的66瓶液化气罐货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漳浦县公安局桥仔头边防派出所认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漳浦县公安局桥仔头边防派出所


2015年11月10日


莆田华园蓄电池有限公司、许福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莆田华园蓄电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其中2014年3月20日至2015年1月12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28306.03元,自2015年1月13日起以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对被告许福辉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283号2308、2309室房地产(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证号: 厦国土房证第00905215、0090521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日


蔡育良、黄素红:


本院受理原告方亚平诉被告蔡育良、黄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蔡育良向其借款30万元,且该债务是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为由,诉请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30万元及自2015年2月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4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傅飞云、潘丽萍:


本院受理原告方志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判令你偿还并支付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息3%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2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高瑞林、薛丽丽:


本院受理原告黄荔军、赵爱红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二案,现依法分别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2115、211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分别定于2016年2月2日上午8时30分、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8日


陈亚廉、许赛琴: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海与被告陈亚廉、许赛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方剑生:


本院受理原告陈志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方剑生、徐志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勇借款人民币44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何建东、吴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喜盈门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东、吴慧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黄雪峰、黄亚妹:


本院受理原告田清华与被告黄雪峰、黄亚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林洪武:


本院受理原告王汉强与被告林洪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李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与被告李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221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被告李和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伟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10月3日起至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陈开华与被告李志峰、林凤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志铭、黄玮珊:


本院受理原告黄玉坤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二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判令你:1、偿还该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 %计算的利息。因你二人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8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22日


莆田市三兴贸易有限公司、章国松、张滨龙: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判令你偿还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2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亿隆(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被告亿隆(福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莆田市固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37311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郑立、陈涵英:


本院受理原告郑国传与被告郑立、陈涵英民间借贷纠纷二案,原告以郑立、陈涵英向其借款150万元且借款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判令被告郑立、陈涵英偿还借款人民币15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1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原告以郑立、陈涵英向其借款420万元且借款系二人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判决被告郑立、陈涵英偿还借款人民币42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8点30分、9点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郑建锋、杨国喜:


本院受理原告邹文国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拖欠其工程材料费44122元为由,要求判令你们偿还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2015年5月2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郑远富、许素贞: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324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被告郑远富、许素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海红借款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及该款按月利率千分之二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朱剑峰、罗秋钦:


本院受理原告魏文和、魏金良、朱献彬、唐丽群、曾瑞英、林国水、陈世明、朱启棋、方容诉被告朱剑峰民间借贷九案和原告朱志锋诉被告朱剑峰、罗秋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8时30分和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朱美东、柯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2630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朱美东所有的坐落于龙办下磨居委会筱塘北街镒顺小区A幢904房(所有权证号:C090038)的房产,查封价值以4720751.72元为限;二、查封柯志强所有的坐落于荔城区西天尾荔城北大道3790号云顶枫丹1号楼2梯1604室的房产(所有权证号:L201304477),查封价值以4720751.72元为限。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朱鹏飞:


本院受理原告阮志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被告朱鹏飞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阮志明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该款自2014年4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60元,由原告阮志明负担129.5元,被告朱鹏飞负担2730.5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由被告朱鹏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曹水养、张燕玲、林艳萍、赵凌宇、阮澎宏、阮清辉: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忠诉你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 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2015年10月10日


陈加冕、吴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永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拖欠其借款未还为由,要求判令你们偿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3月9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陈开恩: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梅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陈志钦、王绍雄、杨朝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南支行诉你们、莆田市飞燕生物有限公司、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泰兴饲料公司、许庆楷、杨俊扬、杨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莆田市飞燕生物有限公司未偿还借款为由,要求判决被告莆田市飞燕生物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98907.1元及该款按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福建省雄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泰兴饲料公司、许庆楷、杨俊扬、杨俊英及你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九被告承担律师费8000元及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陈志雄、肖伟丽、黄永杰、林清峰、陈光妙、俞俊峰、贝梦丽(福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解除其与陈志雄、肖伟丽签订的《零售经营类借款合同》,陈志雄、肖伟丽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对被告肖伟丽设立质押担保的兴业银行定期储蓄存单项下存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相应孳息享有优先受偿权,黄永杰、林清峰、陈光妙、俞俊峰、贝梦丽(福建)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林玉英:


本院受理原告梁晓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城民初字第147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被告林玉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辉借款人民币3万元及该款自2011年4月3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沐伟、余晓霞:


本院受理原告黄明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完毕并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该案本院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明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2月1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现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案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邹丽娇:


本院受理原告梁晓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邹丽娇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梁晓辉借款人民币24000元及该款自2013年10月9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海珍:


本院受理原告向湘元与被告吴海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吴宇航、黄似冰:


本院受理原告陈瑞赞与被告吴宇航、黄似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黄剑华、游美丽:


本院受理原告任建华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二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柯亚妹、阮先裕:


本院受理原告李天赐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二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但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由,要求判令你:1、偿还该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该款自2013年7月1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5%计算的利息。因你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2015年10月14日


李国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诉你、林瑞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民初字第2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纪凡、江碧云: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剑平、郑建楠、林元华、吴大和与被执行人李纪凡、江碧云民间借贷纠纷等四案【执行案号为:(2015)城执字903号,(2015)城执字855号,(2015)城执字845号,(2015)城执字721号】,因使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2015)城执字903号,(2015)城执字855号,(2015)城执字845号,(2015)城执字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壹份,逾期视为送达。


李万林、郑丽双、林桂松、林瑞英、董金贵、马艮娥: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忠诉你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林国忠、林秀玉:


本院受理原告翁秀香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原告林国章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二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超凡光电有限公司、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晓威(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李凡、陈红、何文铭、吴丹凤、张晓威、张建雄: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判决解除其与莆田市超凡光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莆田市超凡光电有限公司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万元及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对被告李凡、陈红提供抵押的房地产变现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福建中科万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晓威(福建)实业有限公司、李凡、陈红、何文铭、吴丹凤、张晓威、张建雄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公告


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中国光大银行莆田分行的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30300051 22745559;票面金额人民币700000元整;出票人福建禾欣合成革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28日,到期日2015年11月28日】,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2015)城民催字第5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


翁万林、谢美春:


本院受理原告肖志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城民初字第409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你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肖志委借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及该款自2012年11月25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清芳、吴群英:


本院受理原告扶建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以你们拖欠其借款人民币120万元未还为由,要求判令你们偿还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4月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二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吴志建、陈熙、杨帆、黄圣桦:


本院受理原告邱美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无故拖欠货款为由,要求判令1、被告莆田市城厢区喜第酒吧立即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33633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货款还清为止;2、被告吴志建、陈熙、杨帆、黄圣桦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许剑成、许金和:


本院受理原告林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许桂山: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莆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亭支行诉你、童少平、陈国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城民初字第29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林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峰松、梁晓辉与你们民间借货纠纷二案,原审被告林砺生以所提供的担保,并非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是原审被告与被申请人之间诱骗再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该借款是即时履行合同,再审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保证期间已届满,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原审被告郑立、陈涵英均未到庭参与诉讼,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结果有误等为由,要求依法再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郑霜花、姚金国、蔡吓朱、蔡吓九、郑宗华、许云英: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忠诉你等6人民间借贷纠纷3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4时、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朱美东、赖玉兰、黄雅玲、柯志强、刘永忠、陈丽媛、莆田市捷威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协美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千里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与被告朱美东、赖玉兰、黄雅玲、柯志强、刘永忠、陈丽媛、莆田市捷威实业有限公司、莆田市协美鞋业有限公司、福建省千里眼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为由,要求判令1、九被告连带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4578949.04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1581318.81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人民币697630.23元的利息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借款人民币230万元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九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1581318.81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3、九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人民币697630.23为基数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本息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罚息。4、九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以逾期贷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利率计算的罚息。5、九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其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27220元。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九被告承担。因你们去向不明,故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1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林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尚模诉你、宋美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李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郑芳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李建国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郑芳芳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5年4月9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利随本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被告李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黄少彬: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荔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宋美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陈建全、张仙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海净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荔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石周、孙正月:


本院受理原告陈世阳诉你们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清算公告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福建双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015年11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聂祖金 联系电话:18659483483


联系地址:福建省顺昌县双溪南北街87号1层夹层


福建双羽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清算组组长:聂祖金


清算组副组长:张利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锦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2015年11月09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王明华


清算组成员:王明华、林宗元、林加硕


联系人:林宗元


联系电话:0599—6226396


邵武市锦绣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遗失声明


邵武市林业局沿山林业工作站企不慎遗失邵武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壹份,(代码:49004283-5;登记号:组代管350781-022682),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林业局沿山林业工作站企


武夷山市九色鹿茶庄不慎遗失武夷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12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一本(注册号:350782600167139),现声明该正本作废。


武夷山市九色鹿茶庄


南平市顺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不慎遗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2012年8月30日核发的机构信用代码证一本(代码:G10350702001513201),现声明作废。


南平市顺源汽车发展有限公司


沙县夏茂镇洋元村委会不慎遗失林权证壹本,证号:沙政林证字(2009)第14052号,现声明作废。


沙县夏茂镇洋元村委会


福建省建阳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第二十九门市部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国家税务局2007年12月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份,证号:350784796080551,现申明该副本作废。


福建省建阳物资回收利用有限公司


第二十九门市部


建阳市贵妃纹绣美容会所不慎遗失南平市建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2010年11月22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壹份,执照注册号:350784600052410,现申明该正本作废。


建阳市贵妃纹绣美容会所


沙县永生家庭农场不慎遗失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6月30日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各壹份(注册号:350427600137305),现声明作废。


沙县永生家庭农场


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锦铭不慎遗失律师执业证,证号:13509201110236483,流水号:10266051,特此声明作废。


声明人:吴锦铭


政和县悍将贸易商行不慎遗失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4年11月1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营业执照注册号:350725600099398),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政和县悍将贸易商行


建瓯市耀生药店不慎遗失建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局2012年01月31日核发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副本壹份(许可证编号:SP3507831250014807),现声明作废。


建瓯市耀生药店


本公司不慎遗失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容2ME闽EC7529、容2LC闽EC7528、容2LC闽EC7527、容2MC闽EC7526、容2MS闽EC7525。特此申请补领。


东山县永隆水产食品有限公司


2015年9月26日,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在平潭县北厝镇马腿村一澳口附近查获两部油罐车,车牌号分别为“赣F89522”、“赣AB6086”,其中牌号为“赣F89522”油罐车油罐内为空罐、从“赣AB6086”油罐车油罐内查获成品油8.88吨,从澳口附近地面油罐内查获成品油30.49吨.


2015年10月26日,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在平潭县海峡如意城附近查获车牌为“赣F92580”油罐车,并在车内查获成品油37.28吨。


因上述查扣的成品油原主不明确,请以上财物原主在公告后六个月内到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认领处理,若无人认领,将按无主财物处理,并按规定上缴国库。


平潭县公安边防大队


凌建在:


本院受理原告谢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仙民初字第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谢明货款人民币民6万元及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仙游县人民法院


陈尔共: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仲裁案([2015]榕仲受字第43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3: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定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你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陈集昆、史妹仔:


本会受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鼎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仲裁案([2015]榕仲受字第441号),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们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1月27日下午4:00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本案定于2016年2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你们应于本裁决作出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何尚猛、林彩彬、何燕丹: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侯分行诉被告何尚猛、林彩彬、何燕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曰起经过 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闽侯县人民法院


肖杨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细春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人民法院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须知、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曰起经过 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朝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陈志勇、陈山花、林祖泉、陈美金、林朝云、吴蕴华:


本院受理原告林振莲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们偿还其借款人民币180万元及自2015年7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息,利随本清。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原告方提供的证据。自公告之曰起经过 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次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忠门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李宗贵、吴晶华:


本院受理原告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宗贵、吴晶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李宗贵偿还借款600万元及利息;2、原告对李宗贵抵押给原告的房产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被告吴晶华作为李宗贵的配偶承担共同偿还责任;4、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负担。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124号、124-1号、124-2号民事裁定书、传票、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故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曰起经过 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裁判。


长乐市人民法院


李秀忍:


本院受理原告林招丁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曰起满60曰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霞浦县人民法院


朱宝炳:


本院受理原告林际斯诉被告朱宝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林际斯诉被告朱宝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59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林际斯诉被告朱宝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高永生、彭李旺、王松标、吴明汉、雷新辉、叶松英、陈财金: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盛诉被告高永生、彭李旺、王松标、吴明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张富盛诉被告雷新辉、叶松英、陈财金、雷水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944号及(2015)顺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谢文辉:


本院受理原告康伟枫诉被告谢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原告杨隆铨诉被告谢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顺民初字第1025号及(2015)顺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佳澍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福州开发区金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仲裁案([2015]年榕仲受字第470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将依法组成仲裁庭,你应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6年2月24日上午9:00起在本会进行开庭审理。


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三明市江河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福建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陈艳、刘弘宇、毛一真、陈振祥、刘佳、李华: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你们及陈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福建天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福建汇林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振源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天翔实业有限公司、张庭斌、廖丽君、陈艳、刘礼彬、刘弘宇、张望群、朱巧云、王凌龙、张君、毛一真、陈振祥、王爱华、刘畅: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诉你们及陈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漳州港兴纸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三明曙光胶辊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梅民初字第2280号、第22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汇利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秀、蔡康炉、王富兴、文卫珍、史回芬、傅修炳、文卫荣: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与被告福建三明明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福建三明汇利贸易有限公司、三明市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秀、蔡康炉、王富兴、文卫珍、史回芬、傅修炳、文卫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梅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雅博实业有限公司、锦丰(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曾国呼、洪於权、吴振宗: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支行与被告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福建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向其贷款10177259.71元后未还款。请求判令福建雅博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177259.71元及利息、罚息、复息、实现债权费用;其他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本院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2015年11月10月


徐金炼:


本院受理原告欧金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秀民初字第2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李锋、罗玉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晓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古田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原告陈姬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周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陈勤化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小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吴跃明、吴素荣:


本院受理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跃明、吴素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吴跃明、吴素荣公告送达(2015)华民初字第955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本院判决:“被告吴跃明、吴素荣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华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为人民币4297.11元,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时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本案受理费829元,由被告吴跃明、吴素荣负担。现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高发兴、高金春:


本院受理原告陈忠锦与被告高发兴、高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吴美林:


本院受理原告林翠与被告吴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长民初字第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民事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寿宁县鳌阳镇乐乐小炒饮食店:


因你在2014年度期间帮助寿宁县鳌阳镇老地方饮食店代开发票24965元,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拟对你处50000元的罚款。因你拒绝签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寿地税罚告〔2015〕2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福建省寿宁县地方税务局


寿宁县恒盛电机配件厂(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你企业2013年度应纳增值税为80899.86元,2014年度应纳增值税为136016.29元。因你企业拒绝签收《核定税款通知书》(寿国税核通〔2015〕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企业见报之日(或送达)后15日内起到福建省寿宁县国家税务局进行解缴入库。


如你企业对我局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满7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经我局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福建省寿宁县国家税务局


寿宁县恒盛电机配件厂(普通合伙):


我局根据你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你企业2013、2014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分别为14545.29元、35347.17元;2013、2014年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为4044.99元、6800.81元;2013、2014年度应纳教育费附加分别为2427元、4080.49元;2013、2014年度应纳地方教育附加分别为1618元、2720.33元。因你企业拒绝签收《核定税款通知书》(寿地税核通〔2015〕6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企业见报之日(或送达)后15日内起到福建省寿宁县地方税务局进行解缴入库。


寿宁县钱富电机有限公司:


我局根据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你公司2014年度应纳增值税113029.7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为37676.60元。因你公司拒绝签收《核定税款通知书》(寿国税核通〔2015〕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见报之日(或送达)后15日内起到福建省寿宁县国家税务局进行解缴入库。


如你公司对我局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在本公告期满7日内提供相关证据,经我局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我局根据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核定你公司2014年度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为5651.49元,应纳教育费附加为3390.89元,应纳地方教育附加为2260.6元。因你公司拒绝签收《核定税款通知书》(寿地税核通〔2015〕5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刊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请你公司见报之日(或送达)后15日内起到福建省寿宁县地方税务局进行解缴入库。


黄桂河:


本院受理原告黄朝阳与被告黄桂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5)惠民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桂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黄朝阳借款3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3月2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桂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惠安县人民法院


陈碧莲、周金宗、张琼华:


本院受理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与被告陈碧莲、周金宗、陈碧玉、周世忠、张琼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5)惠民初字第51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碧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净峰信用社借款本金29310.16元及计至2015年6月10日止的利息、罚息3799.25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二、被告周金宗、陈碧玉、周世忠、张琼华应对被告陈碧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碧莲追偿。本案受理费628元,由被告陈碧莲、周金宗、陈碧玉、周世忠、张琼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邱京金:


本院受理原告邱忠宗与被告邱京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15)惠民初字第449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邱京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邱忠宗借款2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邱京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周剑峰、谢淑华:


本院受理原告肖志平与被告周剑峰、谢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725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周剑峰、谢淑华共同偿还原告肖志平借款3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杨良辉与被告周剑峰、谢淑华、杨建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72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决:一、判令被告周剑峰、谢淑华偿还原告杨良辉借款30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判令被告杨建忠对被告周剑峰、谢淑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陈福法、康美花:


本院受理原告庄锦芳与被告陈福法、康美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923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陈福法、康美花偿还原告庄锦芳借款61500元,其中借款41500元自2014年1月5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借款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你应到本院净峰法庭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本院受理原告邱华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4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龙辉、刘美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淑如诉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64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净峰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泉州颖明艺品有限公司、缪晓雄、王栋、王隆隆、缪颖、阮巧珍:


本院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行诉泉州颖明艺品有限公司、缪晓雄、王栋、王隆隆、缪颖、阮巧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39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建锦绣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庆星、张一、蔡建卫:


本院对原告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群信用社与被告福建锦绣天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庆星、张一、蔡建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43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水宗、陈灿红、福建惠安县灿煌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陈谷献与被告陈水宗、陈灿红、福建惠安县灿煌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惠民初字第5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尤赐兴、杨开虎:


本院受理原告杨丕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20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永安市人民法院


苏建兴、邢绍英:


本院受理原告邢桂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31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杨雄辉:


本院受理原告罗世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20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张世荣: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劲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泰民初字第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泰宁县人民法院


林泉建、唐碧玉:


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2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泉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沈志华借款三十二万元并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被告林泉建已归还的七万元予以折抵)。二、驳回原告沈志华对被告唐碧玉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银宝、林德荣:


本院受理原告洪金高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银宝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洪金高借款九万元并自2014年11月1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二、被告林德荣对被告陈银宝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张文水、张秀珠:


本院受理原告唐智雄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采取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秀民初字第3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文水、张秀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唐智雄借款一百五十九万四千元及其利息,其中借款四十万元自2015年2月12日起、借款三十四万元自2015年3月6日起、借款三十五万四千元自2015年3月15日起、借款五十万元自2015年4月18日起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忠门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福安市狮峰菜业有限公司、福建省正方包装有限公司、陈婷婷、郭寅、冯国锦、郑荷香、柳秀振、郭锦华、陈春雄、郑雪娇: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本人不慎遗失东山县东海湾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本,注册号:350626100006298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本人(将依法申请补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东山县东海湾食品贸易


有限公司


福安市源丰电器有限公司、福安市万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盛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缪年华、魏淑燕、王华平、郑少玉: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蕉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莆田市荔城区振星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崔美娇


联系电话:13808587623


联系地址:莆田市荔城区丰美小区第6幢120号


莆田市荔城区振星粉煤灰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组长:崔美娇


副组长:魏振富、崔美春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漳州市龙文区宇航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1月04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郑小滨


联系电话:13960100016


联系地址:漳州市龙文区蓝田镇梧桥村梧店3号(十三号路)1号店面


漳州市龙文区宇航汽车服务


有限公司


组长:郑小滨 副组长:邱吕娜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中视运维(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或《公司法》第181条规定的解散事由),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联系人:林营


联系电话:15959086639


清算组成员:林营、何晓梅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1号楼(福建日报社大厦)7层7H


中视运维(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清算组


负责人:林营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邵武市乐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 11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解散,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清算组组长:翁晓燕


清算组副组长:叶可威


清算组成员:翁晓燕、叶可威、黄芳


联系人:翁晓燕


联系电话:13860071727


邵武市乐泰五金贸易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根据2015年11月6日的股东会决议,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拟减少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人民币减少为1980万元人民币,请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联系人:杨小香


联系电话:15159931312


昭德(武夷山)酒店有限公司


政和县珍美化妆品店不慎遗失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1月9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一本(注册号:350725600068503),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政和县珍美化妆品店


政和县重庆山城火锅店不慎遗失政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5月16日核发的营业执照正本,营业执照注册号:350725600048082,现声明该营业执照正本作废。即日起如对本声明无异议,依法申请补领营业执照正本。


政和县重庆山城火锅店


中视运维(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慎遗失福州市鼓楼区工商行政管理局2010年03月17日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50102100072069,现声明该营业执照副本作废。


中视运维(福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邵武市华麒贸易有限公司不慎遗失邵武市国家税务局和邵武市地方税务局2012年07月05日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壹份,(税号:35078156335315X),现声明作废。


邵武市华麒贸易有限公司


土地使用者吴训辉不慎遗失土地坐落在南平市人民路908室《国有土地使用证》壹本(证号南国用(2005)第6644号),土地使用面积为9.1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现吴训辉向我局申请补证登记,若无异议,我局将在本公告满三十日后按规定给予办理补证登记手续。


南平市国土资源局


仙游县榜头镇福三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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