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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个人独资征收核定(东莞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政策)




答复:


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文件附件1: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八条规定,第七条所说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第九条规定,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 =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所得率应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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