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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有什么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是)

韩国 XYZ 公司是一家专门生产显示器回扫线圈的电子企业。2000 年,该公司与北京某国有电子集团合资成立了中韩合资北京 ABC 电子部品有限公司。由于韩国 XYZ 公司的技术在世界属于领先地位,技术成分较高,因而在北京公司投产经营之初,双方约定每季度由韩国 XYZ 公司派专门技术人员来华对北京公司的技术骨干进行技术指导,解决生产中发现的问题,并组织一场全体技术人员的培训。对于韩国技术人员来华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北京 ABC 公司每次向 XYZ 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 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 41.35 万元。截止 2003 年年底,北京公司累计向韩国 XYZ 公司支付技术指导费 661.6 万元人民币。


案例分析


对于这笔技术指导费支出,北京 ABC 公司在每次向韩国公司支付时,依据增值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按照 5%的税率代扣了增值税,即每次代扣韩国 XYZ 公司在华技术指导服务的增值税=41.35×5%=2.0675(万元),四年累计代扣税款 33.08 万元。在税务专家对该公司进行涉税风险诊断时,对于该公司的这笔涉税业务操作,专家们认为,通过合理筹划,可以达到减少税款支出的目的。


筹划方案


在具体操作上,根据专家的建议,企业财务可通过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韩国技术人员每次来华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主讲一次培训会议,中方就这两项服务分别支付劳务费 0.5 万美元和 4.5 万美元,折合人民币 4.135 万元和 37.215 万元。这样,中方每次代扣韩方技术劳务的增值税=4.135×5%+37.215×3%=1.3232(万元),比筹划前少缴税款 0.7443 万元。按照此方法操作,以北京公司之前支付给韩国 XYZ公司的 661.6 万元技术指导费为例,只需缴税 21.1712 万元,合计节税=33.08-21.1712=11.9088 万元。


应当说明的是,由于该公司在 2000 年到 2003 年已经按照 5%的税率代扣了韩国公司 33.08 万元的营业税,对于该项已经履行的纳税义务无法再予以改变,任何试图通过变动合同等文件资料的方式达到划分劳务性质,少缴税款的举措都已经超出了纳税筹划的既定范围而成为一种偷逃税的违法行为,毕竟超前性是纳税筹划的一个根本属性,纳税筹划应体现的是“筹”而非“补”。针对此,北京公司应按照专家提出的筹划思路,尽早与韩国公司重新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在以后的应税劳务的提供中,尽可能合法地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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