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年审 >

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户型图(保障性住房 出租)

为加速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新片区”)产业高质量发展,解决产业职工住房困难的实际问题,鼓励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宿舍型保租房”)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及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新片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新片区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含统筹集中建设)宿舍型保租房的建设和管理。


在相关政策规定指导下,产业园区中存量非居住房屋改建和转化的宿舍型保租房参照管理。


建设管理


(一)项目认定


宿舍型保租房项目认定由项目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向新片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具体认定要求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相关政策执行。


(二)建设标准


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标准规范规定,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试行)》(附件1)。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人数以4人为主,不得超过8人。原则上不设单人宿舍。


(三)竣工验收


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四)权属登记


宿舍型保租房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登记,其中产业配建项目不得分割办理;除随同建设主体资产整体处置外,不得单独转让、不得单独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运营管理


主要针对经管委会认定的园区平台公司统筹集中建设的宿舍型保租房项目,企业在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的宿舍型保租房参照管理。


(一)运营主体


宿舍型保租房出租经营前,产权单位应成立或委托相应的租赁和物业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主体”),负责宿舍型保租房的租赁管理和物业服务。物业服务标准参照《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执行。


(二)供应条件


宿舍型保租房应当取得项目认定,完成竣工验收并具备全装修、水电气接通、物业管理到位、甲醛含量符合标准等入住基本条件。


此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经营性设施等应同步投入使用。


(三)准入条件


面向产业园区内企业供应,企业安排本企业职工租住,承租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和经营所在地等均在临港新片区产业园区内,并由园区平台公司出具配租意见,向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


2、本意见实施前,已按规定在产业项目中配建宿舍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本办法的配租范围。但对新片区有突出贡献、有实际困难的,由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配租意见,采取“一事一议”或“一企一议”的方式定向配租。


(四) 租赁价格


宿舍型保租房租赁价格由运营主体制定,报新片区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租赁价格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


(五)租约管理


宿舍型保租房运营主体应和符合要求的承租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进行网签备案。签订租赁合同时,运营主体应对承租单位实际租住人员的身份证明、聘用(劳动)合同等材料进行核查,并送所在地区的人口管理部门备案。一旦租住人员发生变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及备案。非本市户籍居住使用人员可凭借上述租赁合同和企业的证明材料办理居住证。


(六)租赁期限


宿舍型保租房单次租赁合同期限最短不短于1年(承租单位有特殊要求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鼓励租赁双方签订2年或3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仍符合准入条件的承租单位,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的应当退出。


(七)使用管理


运营主体应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落实对宿舍型保租房的治安和人口管理要求,落实房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等责任。


宿舍型保租房承租单位及居住使用人不得转借、转租宿舍型保租房,不得擅自增加同住人,不得改变宿舍型保租房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宿舍型保租房,不得在宿舍型保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宿舍型保租房。违反上述规定的且拒不整改的,运营主体可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承租单位及居住使用人的违约责任。


对发生在宿舍型保租房中的违规行为,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向新片区房屋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报告,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支持政策


(一)财税支持


经认定的宿舍型保租房,可按要求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资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此外,可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附件2)申请资金补助。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补贴额度,不再重复。


(二)水电气价格


经认定的宿舍型保租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项目名单由新片区管委会按照政策要求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房屋管理部门汇总。


(三)金融支持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向宿舍型保租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宿舍型保租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创新对相关住房租赁企业的综合金融服务。


监督管理


(一)退出机制


新片区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产业招商合同约定等对承租单位的业态和经营状况等进行动态核查,承租单位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要求及时终止租赁合同。


(二)巡查检查


宿舍型保租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和社区管理。宿舍型保租房所在地的镇政府应对辖区内宿舍型保租房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按月巡查制度,并落实专门巡查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违规处理


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运营主体存在未按照规定出租宿舍型保租房等情况的,由新片区房屋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暂停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令退回已收到的财政补贴资金等处理。


附则


本意见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市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补助实施办法(试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