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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生产者包括个体户吗(农业生产是个体经济吗)

问题1: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子给企业,现在要求开票,要缴多少税?


解答:


具体要看房屋产权证书是属于个体户名下还是个人名下。


2、如果房屋属于个体户名下,取得房屋租赁收入属于个体户的经营收入。个体户的情况就复杂的多,首先分为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另外查账征收又要分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是哪种形式,由于是以个体户名义开具的发票,必然会导致个体户的收入增加,小规模纳税人本来可以享受的免增值税也可能不能享受,核定征收的可能会因为收入增加导致核定税额增加等。一般纳税人的话,开具发票后也不能免增值税等。最重要的是,作为个体户的收入,个人所得税需要按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所得额越高税负也越高。


由于个体户的情况比较复杂,在资料不齐全的情况下,根据提问信息暂时无法计算交税多少。




问题2:销售简易包装虫草花是免税商品吗?


简易塑料包装销售的晒干虫草花是免税商品吗?


解答:


一、自产自销的情况下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判断简易包装的虫草花是否能够免增值税,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农业生产者自产自销,购进农产品再对外销售是不能免税。


2、销售的“简易包装虫草花”必须要属于“农产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一、植物类”(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通常情况下,干虫草花满是上述规定的“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且简易包装的初级农产品一般也不会排气密封,因此简易包装的干虫草花是满足“农产品”的条件。


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如果是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民、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等)销售自产自销的简易包装干虫草花是免增值税的。


二、流通环节情况下


根据网上搜索虫草花又别名:虫草子实体、不老草、蛹虫草、北虫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附件《蔬菜主要品种目录》在“食用菌”类别中包括有:北冬虫夏草(别名:蛹虫草)。财税[2011]137号规定:“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因此,简易包装的干虫草花在流通环节也是可以免征增值税的。


综上所述,销售简易包装的干虫草花是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货物。




问题3:企业所得税查发票吗?


解答:


每年,稽查部门在布置年度专项检查工作时都明确提出:“查税必查票”、“查案必查票”、“查账必查票”,按此要求,检查人员在对稽查对象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票,特别是取得发票的检查,是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般来说,收取发票的违法行为主要有这三种:真票假业务——发票是真的,但业务是虚构的;假票假业务——不仅发票是假的,连业务也是虚构的;假票真业务——发票是假的,但业务却是真实的,这种情况下,假发票往往为“善意”取得。


因此,在实务中只要是税务稽查上门,不管企业是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都是会检查发票的,并不是像某些人说的核定征收后税务局就不查发票了。




问题4: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计入什么科目?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解答:


1、会计处理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2、税务处理


(1)由于该项补贴不跟销售数量挂钩,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2)满足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可以按照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是支出也不得税前扣除;否则,应在收到的年度确认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其支出也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




问题5:公司购入金条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公司购入金条取得增值税专票,进项税可以抵扣吗?用于短期投资,购入和销售的时候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解答:


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的短期投资,实际上就是赚取购进与销售的差额,与普通商贸企业购进货物与销售货物在税务处理上没有本质区别。


至于会计核算把购进金条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也是不会影响税务处理的,因为金条既具有金融属性,但是也具有实物形态(也属于有形动产)。


对于金条的账务处理,由于企业目的是赚取差价,实务中一般是计入“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库存商品”。




问题6:工伤赔偿从公司账户转给个人需要交纳个税吗?


父亲上班的单位收到社保局打的工亡赔偿款。现在需要从单位账户转给我个人,这笔钱需要交纳个税吗?


解答:


结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问题7: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解答: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三条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问题8:高校人才引进支付安家费是否交个税,如交个税、应按什么税目计算?


高校人才引进支付安家费是否交个税,如交个税、应按什么税目计算?按工资薪金所得?偶然所得?


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高校人才引进给予的安家费,是高校各自制定的,不属于“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高校人才引进支付安家费,实际上是在工资以外给予的补贴,该补贴是因为任职才取得,因此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并入工资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明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因此,一定要注意的是,免税的补贴和津贴是有限制的,必须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否则就应依法纳税。




问题9:目前编剧是如何处理税务问题?


解答:


1、个人所得税问题


曾经《国税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规定,电影制片厂买断已出版的作品或向作者征稿而支付给作者的报酬,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电影文学剧本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面取得的所得,应按“稿酬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剧本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52号)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对于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因此,从2002年5月1日起,电影、电视的剧本使用费所得不再存在按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问题


编剧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属于销售“无形资产-转让著作权”。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免征增值税项目包括:(十四)个人转让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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