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会计账户的角度讲,客户采购货物,将货款通过私人吗账户转给企业,是没有问题的。
账户企业在账务处借款理时,需要取得采购企业的书面说明,说明此笔款项由个人代企业支付。
如果是企业正常的开支,投资者提取现金之后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投资者提取现金之后既没有用于生产可以经营又不归还,是有风险的。
《财政部备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还款管理的通可以知》(财税[2003]158 号)第二条私人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私人、合伙公转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公账转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公账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 业除外)借吗款,备注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企业的收入私而还款言,无论是通过公转何种方式取得的,均需按规定借款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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