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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的税额扣除的规定:
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及抵免原则
1、税法规定的抵免原则:
A、对 居民纳税人的居民管辖权。
B、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 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 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 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境外来源所得:区别于非居民个人的境内所得规定
下列所得,为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A、因 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B、中国 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C、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D、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E、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F、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 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G、转让中国 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H、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 3 年(连续 36 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 公允价值 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I、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J、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居民个人境外所得抵免方法——限额抵免
1、抵免限额:
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居民个人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 综合所得、 经营所得以及 其他所得的所得税税额的限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不同所得的抵免限额计算:
A、 分国分类抵免,不同所得按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