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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是利润分配吗(本年度亏损可以直接使用利润分配弥补吗)

引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文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总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根据上述政策,如果一个自然人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包括零申报),那么在次年的3月31日之前,需要将两处经营所得汇总后再次进行申报、重新计算税款。


那么,如果一个自然人投资两家合伙企业,就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情形一】两家合伙企业都盈利


【情形二】一家盈利一家亏损


【情形三】两家合伙企业都亏损


在这些情形下,对于纳税申报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


Ⅰ 两家合伙企业均盈利


甲自然人投资了A、B两家合伙企业,持有的合伙份额均为50%(同分配比例)。某年A合伙企业利润总额为40万元,B合伙企业利润总额为60万元(假设不考虑纳税调整和其他因素)。那么在申报C表之前,甲分别申报A、B两家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其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合计为:


(20*20%-1.05) (30*20%-1.05)=7.9万元


但是在申报C表时,甲自然人会产生补税的情况。具体计算过程为:


(50*30%-4.05)-7.9=3.05万元


之所以会产生补税,这是由于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将2家合伙企业的所得额合并,可能适用的边际税率会提高。


Ⅱ 两家合伙企业一盈一亏


如果甲自然人投资的A、B两家合伙企业,其中A亏损40万元,B盈利60万元,甲在申报C表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95万元(30*20%-1.05)。那么问题就来了,甲在申报C表时,能否用B的盈利弥补A的亏损?如果可以,那么甲汇总申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个税0.95万元),甲可申请退税4万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的申报逻辑,其中第38行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第39行为弥补以前亏损,第40行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


从B表看,在申报经营所得时,合伙企业仅作为一个核算口径,其本身没有纳税义务。只有将应纳税所得额分配给合伙人,在合伙人层面才会产生纳税义务。而从B表的行次来看,合伙企业先核算出需要分配给合伙人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最后再对合伙人分配应纳税所得额。


如果上例中A亏损40万,以前年度没有亏损,那么甲自然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20万,还是0呢?答案是0。合伙企业如果有累计亏损,其亏损额不会分配给合伙人,而是继续保留在合伙企业层面,直至累计亏损弥补完(或超过5年),弥补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正数时,才会对合伙人进行分配。


因此甲在申报C表时,虽然A合伙企业亏损,但在汇总时从A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0计算,也就是说B的盈利无法弥补A的亏损。甲汇总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仍然为30万元,而不是10万元,因此就不会产生退税。


Ⅲ 两家合伙企业均亏损


通过上述情形二的分析可知,合伙人从两家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额均为0。


1、政策依据


之所以合伙企业在亏损时按上述逻辑进行申报,其政策依据为财税[2000]91号第十四条第二款: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上述政策文件针对的是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合伙人是法人企业,其投资的合伙企业产生亏损,是否可以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法人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呢?答案也是不能。


法人企业投资的合伙企业如果亏损,其处理逻辑和个人所得税大致相同,其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0,而非负数。其政策依据为财税[2008]159号第五条: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2、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如果合伙企业产生亏损,其亏损额只能结转以后年度用合伙企业自身的盈利来弥补,而不能用于抵减其他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如果想用一家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另一家合伙企业的盈利,也并不是完全没有办法。在此就简单介绍两种方案:


方案一:


通过关联交易将利润转移至亏损的合伙企业,此时需要考虑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


方案二:


搭建双层合伙架构,让亏损的合伙企业成为盈利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将利润分配至亏损的合伙企业,以达到盈亏互抵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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